死刑釋憲|37死囚現生機!大法官合憲性限縮解釋 有機會非常上訴

社會 法庭
2024/09/20 18:16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灣死刑存廢爭議多年,目前共有37名「待執行」死刑囚犯,均陸續聲請釋憲,他們主張《刑法》的死刑相關規定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牴觸《憲法》應廢除,並請求大法官變更先前的3次相關釋憲意旨。本件釋憲案今年4月辯論時,執行死刑及《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反對廢死,主張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或構成酷刑。憲法法庭今下午3時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限縮適用範圍,若非犯下最嚴重犯行,而被判死刑定讞的死囚,或是有精神障礙、適用法條違憲等,都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葉志明攝 zoomin
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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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條件合憲 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大法官指出,死刑未廢除,針對《刑法》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規定,認為這些所處罰的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最嚴重犯罪類型,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此部分合憲。

另外,相關法條未規範「被告若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科處死刑」, 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意旨。大法官指出,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死刑,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在判決2年內完成修法,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大法官並宣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348條唯一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一律死刑,此部分違憲。

大法官指出,犯下死刑案件的被告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應有律師在場;死刑案件的三審也應適用強制辯護,並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才能判死刑。

 

死刑門檻提高「必須一致決」 死囚可提非常上訴

此外,憲法法庭宣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說包括由6名國民法官、3名職業法官參審的殺人案件一審、3名職業法官組成的二審合議庭、5名職業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各審必須每個職業法官在評議時都認為被告應該判死,才能判決死刑,形同將死刑判決的門檻,拉高到幾乎很難判死的高度。

大法官指出,聲請釋憲的37名死囚,審理程序若不符上述規定,或所犯非屬最嚴重之罪,或有精神疾病、心智缺陷,都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必須依職權審酌是否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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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若非常上訴成功 是否羈押將重新裁定

至於本宣判對於目前37名死囚的具體影響,由於大法官宣示「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依本判決意旨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檢察總長後續為死囚聲請非常上訴,並獲最高法院撤銷原本的死刑判決,高等法院接著要處理的是這些死囚是否應該羈押。

據了解,高等法院日前已經通知刑事庭所有法官,要準備好處理相關的羈押裁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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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什麼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若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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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今天針對死刑釋憲做出宣判。葉志明攝 zoomin
大法官今天針對死刑釋憲做出宣判。葉志明攝

法界:形同廢死 被害家屬落淚失望

對於大法官以「一致決」拉高判死刑門檻,一名高院法官說:「死刑雖未廢除,但如同廢死,以後大概只有捷運殺人的鄭捷這種案件,才可能判死定讞。」

也因大法官的宣示,讓37死囚都有機會獲非常上訴,讓台南殺警案的死者家屬悲憤難平,淚訴:「誰會是下一個受害者?究竟還要有多少破碎的受害者家庭,才能停止這樣荒謬的社會實驗呢?」對現行不槍決、又形同廢死的釋憲結果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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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死囚名單

全台37名待執行的死囚分別關押在台北看守所、台中看守所、台南看守所、高雄看守所及台中女子監獄,其中台北看守所人數最多、有21人,包括黃春棋、陳憶隆、張人堡、連佐銘、蕭新財、王柏英、王鴻偉、陳錫卿、沈岐武、蕭仁俊、廖家麟、徐偉展、邱和順、連國文、林旺仁、游屹展、蘇志效、 邱合成、彭建源、黃麟凱、沈文賓。

台中看守所有呂文昇、劉榮三、沈鴻霖、唐霖億等4人;台南看守所6人是劉華崑、施智元、陳文魁、郭俊偉、王信福、李德榮;高雄看守所有張嘉瑤、鄭武松、楊書帆、廖敏貴、歐陽榕5人;唯一的女性死囚林于如在台中女子監獄。

死刑釋憲主要爭點

37名死囚主張違憲的法條,主要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的種類包括死刑。

至於死囚們聲請大法官「變更解釋」的過往3件釋憲案,包括1985年宣示的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之規定違憲?」、1990年的釋字第263號「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違憲?」、1999年的釋字第476號「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這3件釋憲案,大法官先前都認定死刑沒有違憲。

邱和順獲民間團體聲援

距離前次相關釋憲已25年,死刑爭議未歇且廢死呼聲日益響亮,釋憲案也由過去的「大法官宣示解釋」修法為「憲法法庭宣判」,今年4月23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辯論,死囚們紛紛透過律師提出反對死刑的主張。

其中獲得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認為是冤案並奔走聲援的邱和順,被控主導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邱和順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逼供,肉體、精神遭受劇烈痛苦,而這些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審理他的殺人案時,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

此外,邱和順主張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有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的機會,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

民間團體聲援邱和順,曾為他辦展。翻攝臉書/邱和順 zoomin
民間團體聲援邱和順,曾為他辦展。翻攝臉書/邱和順

蕭新財引名言:死刑讓《刑法》散發血腥氣味

另名死囚蕭新財因持槍射殺臨檢員警,2005年被判死刑定讞,他在聲請釋憲的書狀中,引用德國已故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名言:「只要死刑還存在著,那麼整個刑法就都散發著血腥的氣味;整個刑法就都帶著有陰森恐怖的印記;整個刑法都充滿著報仇雪恨之污點。」

法務部強調死刑合憲

負責執行死刑的法務部則向大法官強調,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

由於15名大法官中,大法官蔡炯燉、蔡彩貞過去分別審理過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殺人案,尤伯祥則在擔任律師時曾幫邱和順辯護,這3名大法官因此迴避死刑釋憲案,只有12名大法官審理此案。

前次槍決是2020年

台灣最近一次執行死刑是2020年4月1日,將除夕夜縱火燒死6至親的翁仁賢槍決。

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期間,從2010年到2016年,法務部每年都執行槍決,共計槍決33人。前總統蔡英文執政期間,法務部僅槍決2名死囚,包括2018年8月31日槍決刺死前妻、擄走長女燒炭的李宏基,另一人就是翁仁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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