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受刑能力鑑定惹議!醫師判斷剝奪生命 憂違反醫學倫理

生活 醫藥
2024/09/21 21:06
林芳如 文章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做出判決,故意殺人案件被告接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然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表示,「受刑能力的判斷」是否由精神科醫師來鑑定有爭議,因為醫師的天職是維護生命,如果醫師的判斷會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可能違反醫學倫理,不少國家都禁止醫師涉入死刑判決程序。

大法官釋憲,故意殺人案件被告接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葉志明攝
大法官釋憲,故意殺人案件被告接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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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故意殺人罪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故意殺人案被告受到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有關機關應自此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以及2023年日內瓦宣言,重申立場1. 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2. 精神科醫師應積極協助在法律上無法為自己有效防禦辯護,以及不具足夠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礙者。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表示,上述兩者是精神科醫師的立場與倫理誡命,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於一死,而是精神障礙或心智障礙,不具足夠訴訟(就審)能力與責任能力者,才不應處以死刑,這在許多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則。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表示,故意殺人罪案件被告在犯罪行為過程以及審判過程中自我辯護能力,由精神科醫師來鑑定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這部分不直接涉及死刑判決和執行,所以沒有太大問題,現在刑事訴訟法針對審判過程中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本來就可以暫停審理,接受相關治療,穩定之後再繼續審理。

現在比較大爭議在於把「受刑能力的判斷」,李俊宏說,大法官釋憲結果,如果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理解死刑判決的理由,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死刑,但「受刑能力的判斷」由精神科醫師做鑒定會有爭議,會出現道德上的兩難。

李俊宏解釋,不少國家都禁止醫師涉入死刑判決程序,醫師的天職是維護生命,如果醫師的判斷可能會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就有違反醫學倫理疑慮。世界醫師會聲明:「醫師以任何方式參與死刑處決,或涉入執行過程的任何階段,包括規劃、下達指令或訓練人員,均屬於違反醫學倫理之行為。」

李俊宏表示,當然不見得每個國家都理會世界醫學會的聲明,不過它是一個爭議點,就算是因為精神狀況無法執行死刑,我們講寬一點,以高年受刑人失智症為例,治療之後精神狀況改善,要不要執行死刑?又叫醫師去判斷嗎?大法官釋憲有提到會啟動修法,最後修法要怎麼去做調和,可能還得更近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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