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37死囚都可請求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確定幫這2人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天針對死刑釋憲案宣判,雖未直接宣告死刑違憲,但指出必須是故意殺人且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程度、合議庭一致決定判死、被告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才能判死,而37名死囚若認為自己符合上述「不應判死」情況,都可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或由檢察總長依職權主動提非常上訴。對此,由檢察總長掌領的最高檢察署傍晚發布5點因應作為,其中犯下綁架建商撕票毀屍案的黃春棋、陳憶隆2名死囚,由於憲法法庭已判決「唯一死刑」相關法條違憲,最高檢察署已確定會為2人提非常上訴。
黃春棋、陳憶隆 確定可非常上訴
黃春棋、陳憶隆被控1995年與黃銘泉及徐自強共同綁架台北縣(現新北市)建商黃春樹,將黃男押到山區殺害並潑酸毀屍後埋屍,再向家屬勒索7000萬元。案發後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身亡,黃春棋、陳憶隆2000年被判死刑定讞。
歷審8次判死刑的徐自強,堅稱遭誣陷,經過民間司改會等人權團體聲援,最高法院2016年宣判徐自強無罪確定。
最高檢察署指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黃春棋、陳憶隆),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其餘4點因應作為,最高檢察署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第332條第1項(強盜故意殺人)、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此外,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的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察署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後,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將向最高法院調資料 確定是否「一致決」
至於憲法法庭宣示「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察署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強調,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須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相關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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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
法務部指出,目前依法收容中之 37 位人犯,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矯正署仍依法收容中,目前 37 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 位人犯仍應依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收容,故無釋放人犯問題。
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 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惟37位人犯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事證明確,縱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亦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法務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