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大法官拉高判死門檻「一致決」! 法界:如同宣告廢死

社會 法庭
2024/09/20 18:11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賴又嘉/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死刑釋憲案判決今下午3時出爐,憲法法庭雖未直接宣示廢除死刑,但明確指出必須是「故意殺人且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程度、合議庭一致決定判死、被告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才能判死。對此,一名資深法官說:「死刑雖未廢除,但如同廢死,以後大概只有捷運殺人的鄭捷這種案件,才可能判死定讞。」

大法官今在憲法法庭宣判死刑釋憲案。葉志明攝
大法官今在憲法法庭宣判死刑釋憲案。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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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決」拉高死刑門檻

另名法官認為,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宣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說,殺人案由國民法官參審的一審3名職業法官、二審合議庭的3名法官、最高法院合議庭的5名法官,歷審必須每個法官在評議時都投下死刑票,才能判決殺人犯死刑,形同將死刑判決的門檻,拉高到幾乎「以後很難判死」的高度,因為只要有一名法官不同意判死,死刑就判不下去,必須朝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去討論。

檢:判死「再怎麼慎重也不為過」

不過,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大法官今天對於判死的幾項要求,幾乎都是目前審判實務上已經在做的事情,例如有無精神疾患、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等等,至於「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這名檢察官認為:「死刑是畢竟是剝奪生命權,再怎麼慎重也不為過,我可以接受大法官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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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論釋憲判決:了無新意

律師楊貴智指出,這次判決採取合憲性解釋,表面上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內容,都是最高法院過去判決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次的判決內容,只是將行之有年的司法慣例提高到憲法層級而已,可說了無新意。

本次判決也非常直白的看到,大法官向民意低頭。憲法法庭本應站在《憲法》及人權的高度,引導社會大眾朝向更加保障人權的方向前進,但判決理由卻明白提及「然於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得認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顯示大法官在死刑議題上,不願意忤逆民意。

楊貴智認為,反觀同婚釋字,大法官不顧社會多數民意不贊成同婚,判決民法違憲,獲得國際讚賞,而同志權益也因此獲得更多民眾的認同。本次見解不僅令人遺憾,也令人擔憂未來相關人權觀念,將更難推廣。

大法官:判死須符「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死刑爭議作出113年憲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指出,《刑法》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等死刑規定,所處罰的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最嚴重犯罪類型,如果個案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程度,且符合《憲法》要求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判死並不違憲。

「唯一死刑」法條違憲

大法官並宣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唯一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一律死刑,這部分違憲。

大法官還指出,犯下死刑案件的被告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應有律師在場;死刑案件的第三審也應適用強制辯護,並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才能判死刑;此外,判死刑應該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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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把關非常上訴

大法官指出,聲請釋憲的37名死囚,審理程序若不符上述規定,或所犯非屬最嚴重之罪,或有精神疾病、心智缺陷,都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必須依職權審酌是否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

非常上訴成功 將發回更審或另作判決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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