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課長涉貪遭停職!怒告逆轉討回百萬薪 原因曝光
【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中油大林煉油廠黎姓課長因於採購弊案收賄,2022年2月25日遭羈押,4月遭中油處分停職,他直到同年11月停押獲釋後,向中油申請復職遭拒,並發現遭中油停職後,僅領取1/3薪資,黎男為此打民事訴訟,追討停職期間的全薪,一審雖敗訴,但二審合議庭審酌,懲戒法院未做出停職處分,中油應補發未足額薪資,全案定讞。
中油課長涉嫌收賄護航廠商遭羈押
判決書指出,黎男月薪約9萬元,擔任中油大林煉油廠陸運二組觀音儲運課長期間,辦理「自記式長期紀錄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涉嫌收受20萬元護航特定廠商得標,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橋頭地檢署向法院聲押黎男獲准。
黎男自2022年2月25日起遭羈押9個月,中油公司依公司內部《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規定將黎男停職,並自同年4月起,僅發給他1/3月薪,約3.2萬元;同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黎男以25萬交保停押後,他申請復職並要求補發2022年4月到2023年8月停職期間少給的2/3薪資差額約百萬元,遭中油駁回申請。
黎男為此曾向立委陳情,中油當時回覆,因相關涉貪案件仍在審理中,且行政懲處移送懲戒法院進行中,中油以「停職認定權」待懲戒法院裁決,駁回黎男申請。
一審認爲「停止羈押」非復職理由
中油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規定,「停職人員未受免職、撤職、休職之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其復職。」黎男認為,法院既已停止羈押他,已無停職原因,中油公司應予以復職,因此向橋頭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停職全薪及復職前薪水。
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黎男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停職後,按中油獎懲規定的復職要件為「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因當時黎男涉貪案判決尚未出爐,因此一審判他敗訴;不過,黎男不服判決,再向高雄高分院上訴。
二審合議庭「這原因」逆轉判決
高雄高分院認為,黎男具保停押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申請復職;此外,主管機關經濟部將黎男移付懲戒前,未依《公務員懲戒法》對黎男作成停職處分,而懲戒法院受理黎南懲戒案後,雖經濟部去年曾發函建請裁定先行停止黎男職務,但懲戒法院僅裁定停審,並未做出停職處分,因此改判黎男勝訴,中油應補發黎男薪資108萬8595元。
不過,黎男利用職務之便收賄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一案,今年6月判決出爐,橋頭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10年8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不法所得20萬元,該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