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大法官點名5死囚可非常上訴!「驚世媳婦」不得槍決 原因曝光

社會 法庭
2024/09/20 17:15
優加奈 文章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賴又嘉/台北報導】37死囚聲請的死刑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宣判,針對死刑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限縮適用範圍,若死囚認為非犯下最嚴重犯行、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審判程序有問題、適用法條違憲,都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並點名死囚林于如、沈崎武、林旺仁,3人因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依大法官宣示意旨,不得判死刑,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修法,3人不只在修法前不得槍決,修法後並可透過檢察總長非常上訴,3人將有機會逃死。此外,勒贖撕票建商的黃春棋和陳憶隆,因當時適用的擄人勒贖罪是唯一死刑,該法也被宣告違憲,大法官也指兩人可透過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大法官今天針對死刑釋憲做出宣判。葉志明攝
大法官今天針對死刑釋憲做出宣判。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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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關於大法官宣判後,哪些死囚確定可獲非常上訴、可能逆轉判免死,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語帶保留,指出非常上訴是否通過,之後有無受刑能力(被槍決),有待檢察總長和法務部審核,憲法法庭的判決並未明確指出37名聲請人當中,哪些人已經確定免死。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葉志明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葉志明攝

大法官今雖認定死刑合憲,但認為須審酌個案是否犯下情節最嚴重之罪,不過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死刑,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大法官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判決2年內完成修法,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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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並點名死囚林于如、沈崎武、林旺仁,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雖認定3人犯案時不符《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受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導致無法辨識行為違法,但根據3案判決認定的事實,3人各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若他們在審判時的自我有效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仍判死刑,則欠缺應有的程序保障,違反大法官的解釋,因此要求相關機關在2年內修法,修法完成前,3人的死刑判決不得執行,且完成修法後,3人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大法官今說明判決理由。葉志明攝
大法官今說明判決理由。葉志明攝

驚世媳婦殺夫弒母 婆婆也不放過

死囚林于如是唯一女性死囚,冷血犯行有「驚世媳婦」之稱。她與丈夫劉男原本在南投埔里一起經營臭豆腐製作、批發生意,但她簽賭六合彩負債累累,竟從2008年11月到2009年7月間,在8個月內先後殺死母親、婆婆、丈夫詐領保險金。

她先2008年11月回娘家,從母親背後把她推下樓,林母頭頸撞擊大理石樓梯死亡,林女事後向保險公司詐領到505萬元理賠金;2009年5月再對婆婆下手,趁婆婆腹瀉、頭暈住院,將精神科診所開給她的安眠藥、抗憂鬱症藥以及她向工業原料行購買的「去水醋酸鈉」摻水調和後,注射在婆婆的點滴內奪命,詐領740萬元保險金。

同年7月,林女丈夫劉男因頭暈、腹瀉、全身虛弱到醫院急診,住院觀察治療,林女將不明藥錠以湯匙磨成粉狀,摻入酒精、甲醇調和後,注射入丈夫所施打的點滴內,離開前還將病房房門反鎖,護理師2個多小時後巡房才發現劉男已經沒有呼吸、脈搏,急救後劉男仍因甲醇中毒導致呼吸衰竭死亡。事後林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0萬元,但這次沒拿到錢。她2013年遭判死定讞。

沈岐武狠殺好友奪2命

沈岐武與經營當鋪的軍中同袍王志雄交情深厚,進而認識王男的員工謝世政,沈男、謝男一起到賭場賭博,積欠數千萬元賭債,2人因拆帳問題起糾紛,2007年12月26日深夜,沈、謝相約到王志雄的天母豪宅商談如何處理賭債,因王志雄表態挺謝世政,談判破裂,沈岐武掏槍先朝坐在沙發上的謝世政頭部連開2槍奪命,王志雄轉身要逃也被開槍打中頭部,死在樓梯間。

王男胞弟王志彥聽到槍聲下樓查看,被沈男連開3槍打成重傷,最高法院2010年判沈男死刑定讞。

林旺仁縱火燒死5人

林旺仁2004年懷疑妻子「討客兄」,另懷疑基隆市「女人心卡拉OK店」隱瞞他妻子在店裡上班之事,氣得到該店潑汽油縱火,結果波及樓上「波麗路卡拉OK店」,造成5死8傷慘劇。林男辯稱:「不滿店家推說太太沒上班,才一時氣憤縱火警告店家。」最高法院認定他泯滅天良,2011年判處死刑定讞。 

至於死囚黃春棋、陳憶隆則被控1995年與黃銘泉及徐自強共同綁架台北縣(現新北市)建商黃春樹,將黃男押到山區殺害並潑酸毀屍後埋屍,再向家屬勒索7000萬元。案發後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身亡,黃春棋、陳憶隆2000年被判死刑定讞。

不過因兩人當時適用的法條,為《刑法》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處,在當時是唯一死刑,大法官認為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憲法保障生命權有違,宣告違憲,大法官因此指出,兩人因此也可提起非常上訴。

什麼是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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