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程師運動中心攀岩摔死!只因忘做一件事 法院判賠142萬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熱愛攀岩的蘇姓女工程師2020年8月29日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的攀岩場練習,該場地採用機械或磁吸力量減緩下降速度的自動確保器,不需確保員拉住安全繩,且蘇女不是新手並已取得確保安全卡及先鋒安檢卡,可由她自行操作,但蘇女當天第3次攀爬時,疏未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爬到高處時失手直墜地面,頭部重創死亡。蘇父向經營內湖運動中心的救國團及承辦廠商光合作用公司連帶求償450萬元,高等法院判蘇父可獲賠142萬5000元。
身為中醫師的蘇父提告指稱,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在攀岩場沒有安排人員適時提醒蘇女,在攀爬前務必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請求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150萬元,一共450萬元。
攀岩場疏失:未提醒攀爬者扣上安全繩扣環
高院認為攀岩場雖採用自動確保器,以機械或磁吸力量減緩下降速度,不需確保員拉住安全繩,卻因此欠缺確保員在攀登者攀爬前,進行確保措施,攀登者易因欠缺檢查而發生危險。
高院認定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於事發時未派員監督或設警示設備,提醒蘇女在攀登前將自動確保器安全掛繩扣環扣在身上,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蘇女因為忘記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墜落死亡。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認為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不過,考量蘇女經過長期訓練取得確保安全卡及先鋒安檢卡,經驗較一般初學攀爬者更有知識經驗,她若稍加注意,應可避免悲劇發生,因此減少5%金額,今判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連帶賠償142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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