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7公里挨罰1.8萬!他怒控警車停民宅「違法舉發」 法官這樣說

社會 法庭
2024/10/15 17:40
王煌忠 文章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彰化縣謝姓男子駕駛租賃車超速行駛達47公里,遭警方設立測速器拍照舉發,挨罰1萬8000元,謝男主張警員執行交通取締時躲在隱密處、警車停在民宅,違反侵入民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聲請原處分撤銷;法官以「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違規事證明確,駁回謝男之訴。

彰化謝姓男子因嚴重超速挨罰,卻質疑警方取締有瑕疵,遭法官打臉駁回。王煌忠攝
彰化謝姓男子因嚴重超速挨罰,卻質疑警方取締有瑕疵,遭法官打臉駁回。王煌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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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1日上午10點34分,謝姓男子駕駛長期租賃小客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時,因行車速度超出限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違規事實,遭彰化市警局交通隊舉發,經租賃公司申請轉歸責予謝男,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謝男裁處1萬8000元罰款,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謝男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謝男主張,舉發警員執行交通違規取締時,躲在隱密處、警車則停放於民宅中,有違反《刑法》第306條侵入民宅之嫌,且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而測速照相機架設於護欄後方,警員舉發行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誠實信用原則、合理信賴原則,故舉發程序違法,聲明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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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原告雖主張員警位於隱密處、警車停放於民宅中,故員警舉發行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誠實信用原則、合理信賴原則等語,但法官發現,原本「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就超速取締規定「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的規定,已於2019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也因此法官認為,謝男於2023年7月11日違規行為時,因上述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警方舉發方式也就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誠實信用原則、合理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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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謝男主張雷達測速儀架設於護欄後方,因法律並無明文測速儀器不得放置於護欄後方,且本件警員在取締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52標誌,謝男以時速107公里,超過該路段最高限速60公里逾47公里,且雷達測速儀放置於警52標誌後方約229公尺處,原處分並無違誤,判謝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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