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啖近萬元日本料理 雙手一攤「沒錢」!法官加重又減刑原因曝光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54歲黃姓男子,年初到台中市一家日本料理店點了16道餐點,飽足後因沒錢支付9746元費用,被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台中地院審酌,黃男於5年內曾犯竊盜、肇逃等罪,但考量其因車禍罹患器質性精神病、額葉症候群,辨識行為能力已顯著減低,先加重再減刑輕,判處拘役30日。
檢方起訴指出,黃姓男子在今年2月13日上午11點40分起至下午2點30分止,在台中市一家百貨商場內日本料理店,共計點了16道餐點,消費金額共計9746元,黃男用餐後拒絕付款,經店內廚師報警處理移送,檢方依卷證資料,認黃男身無分文進入餐廳用餐,且有肇逃、竊盜刑案紀錄,5年內再犯本案,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黃男母親與弟弟出具其就醫紀錄,並出具2007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記載,黃男罹患器質性精神病、癲癇症,醫囑中說明他約24歲車禍腦傷,後出現個性改變,衝動控制困難(到處吃喝、無法控制、飲酒)隨意開玩笑等,經診斷為額葉人格症候群。
法院採用鑑定人意見,認黃男精神狀態受其罹患病症之影響而嚴重受損,對外事務理解及判斷能力已經逐漸喪失,並缺乏處理自己事務能力,惟參酌他在警詢時問「你是否知道使用者付費原則?你知道吃霸王餐是違法行為?」黃男回答「知道,吃東西就是要付錢,我知道。」復訊時詢問「是否明知自己沒錢可以付帳,仍然點了16道餐點,價值9746元」,黃回答「是」等語,足見黃男行為時,尚未完全失去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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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黃男因罹病致對外事務理解及判斷力嚴重下降,堪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法官審酌黃男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詐取餐點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