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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戕卻領「因公撫卹」!勞動部吳姓公務員非首例 駐日外交官成指標案

政治 黨政要聞
2025/04/01 10:28
法亞施 文章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勞動部39歲吳姓公務員輕生,銓敘部通過從優辦理因公撫卹,相較民間商業保險規定自殺不予理賠,「因公撫卹」適用範疇引發討論,事實上立法院跟考試院過去曾為此議題討論多時,一度將撫卹對象排除自殺身亡者。駐日外交官蘇啟誠2018年自戕身亡,成為退撫法上路後的指標案例,據了解,銓敘部審查小組這次審理吳姓公務員案,便是拿蘇啟誠案標準來檢視,最後依勞動部函請事由「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通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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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輕生,上月銓敘部審查,通過其遺屬辦理因公撫卹。資料照片,王良博攝 zoomin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輕生,上月銓敘部審查,通過其遺屬辦理因公撫卹。資料照片,王良博攝

政府對於因公殉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的在職公務人員,給與遺屬撫卹金進行生活照顧及安慰,撫卹金額視公務人員本俸、年資長短及死亡原因而有差異,其中,因公殉職的撫卹內容較另2者優渥。

自殺辦理撫卹規定演變

對照商業保險「不理賠」自殺行為,自殺死亡的公務人員遺屬能否有撫卹,主管機關銓敘部數十年來做出不同解釋,一開始(1971年)明定不得撫卹;其後放寬3種特殊情況「因公傷殘自殺死亡」、「在職得病醫治不癒自殺死亡」、「心神喪失自殺死亡」,得比照病故給撫卹;1996透過函釋規定,自殺得比照病故從寬撫卹,2年後附註,殺人後自殺死亡之情形,不得辦理撫卹。

2010年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明定辦理撫卹要件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2014年8月再修正,明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2017年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時,立委擔心撫卹樣態納入自殺死亡者,會變相鼓勵自殺,一度刪掉相關條文,最後朝野協商敲定,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分為1、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及2、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簡稱因公死亡),並明定「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適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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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甫上路!外交官輕生考驗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除2條文於2017年率先上路,包含撫卹等其他內容則於2018年7月施行,不料同年9月就發生一起驚動海內外的公務人員自殺案,當時日本關西機場受燕子颱風影響關閉,網路瘋傳大阪辦事處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飽受輿論抨擊,在完成上級交代的檢討報告後,13日晚間在大阪官邸輕生。

監察院次(2019)年糾正外交部,並提供銓敘部相關調查結果,促其從寬認定「積勞過度」,銓敘部隨後通過認定「因公撫卹。」

時隔6年餘,公務員自縊悲劇再發生,前途大好的39歲吳姓公務員不堪主管身心霸凌、長期過勞,選擇在辦公室輕生,勞動部勞發署檢附事證函請銓敘部辦理因公撫卹。據了解,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部分委員以蘇啟誠案的標準來檢視,全員並一致共識,認定吳姓公務員死亡跟其戮力職務、積勞過度間有因果關係,通過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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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 # 外交部 # 蘇啟誠 # 勞動部 # 霸凌 # 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