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栽在「裝500萬提袋」! 辯這人掉在官邸:賄款不可能這麼少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2017年在任時,涉嫌藉由華亞科技園區開發案,收受台塑集團前顧問廖俊松行賄500萬元,本月6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後,先後2度獲桃園地院裁定以500萬、1200萬元交保,檢方2度抗告成功,桃院昨改為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被關進看守所的鄭透過律師提抗告後,今晚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裁定將鄭羈押禁見2個月,主要理由是他有勾串之虞,且裁定指出500萬元可能只是「前金」。
鄭文燦傳Line給秘書意圖串證
高院裁定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鄭文燦本月5日於檢察官訊問前,用Line傳送答辯相關訊息給施姓秘書,足認他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此外,高院認為以鄭文燦的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相關公務員因職務而與鄭文燦有情誼或權力從屬關係,甚至這些公務員為了避免自己涉入刑責,可能附和鄭文燦的辯詞,顯然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防止鄭文燦勾串證人,桃園地院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鄭文燦人身自由限制等情況後,昨天裁定將鄭羈押,並無不妥。
辯:土地變更案賄賂「怎可能只有500萬」
另外,鄭文燦提起抗告,否認他2017年知道本案被告廖俊松到市長官邸留下的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鄭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賄賂?」
但高院認為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不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豈有不打開查看的道理,且鄭文燦「發現」手提袋後,拖了6、7個月後才親自透過廖俊松的兒子還給他,而非立即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鄭文燦的反應實在啟人疑竇。
高院認為500萬可能只是「前金」
重點是,依據廖俊松證述當時如何決定500萬元這個金額的過程,高院認為500萬元不無可能只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的「前金」。
鄭文燦的抗告理由,還包括廖俊松對於土地變更計畫的訴求,與桃園市府的態度是一致的,廖男根本沒必要行賄。但高院認為,檢察官後續要偵查的,正是鄭文燦當時以市長職權作出哪些相關裁示,是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因此即便廖男的訴求與市府態度相同,並不影響鄭文燦「不違背職務」收賄的重大罪嫌。
基於上述理由,高等法院今晚8時許駁回鄭文燦的抗告確定,鄭將被羈押禁見2個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偵查中,被告的羈押期限為2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如果檢方羈押被告後,因各種因素無法於2個月內偵查終結,且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被告,那麼檢方必須在2個月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被告,也就是說,桃院地檢署偵辦鄭文燦本件收賄案,頂多只能羈押他4個月。
不過,這名檢察官補充說,檢方也可能「不到2個月就偵查終結」起訴鄭文燦,到時案件移由桃園地院審理,將由法官裁定是否繼續羈押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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