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馬好手林義傑違法抓盜版!提告千名網友索和解金慘了 判決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超馬好手林義傑(現名林瀚駩)被控與律師、會計師聯手,經營真相智財顧問公司取得影視公司授權後,以BT軟體將電影上傳網路,然後控告900多名下載的網友侵害著作權,收和解金獲利90萬元,台北地檢署先前依《律師法》無律師執照而盈利執業、《刑法》包攬訴訟等罪分別起訴林義傑與律師鄭伊鈞、成員陳駿璿等人,台北地院今判林義傑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判決理由曝拆帳比例
判決指出,林義傑與余良元2021年5月以視訊會議向威視公司簡報,要籌設真相公司,經營模式為藉由形式上專屬授權給真相公司,由真相公司提起訴訟取締盜版,並由真相公司負擔訴訟成本,取代傳統委任律師方式,雙方拆分侵權者支付的賠償金,威視獲得20%,真相拿80%,威視因查緝盜版成本過高,認為真相提出的經營模式無須成本就可查緝盜版,於是同意合作。
真相公司2021年7月與威視公司簽立「金派特務」等17部電影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期間為6個月,真相取得專屬授權後,由許仁泰、邱志偉負責上網搜尋侵權網站蒐證,並利用BT軟體特性,查詢侵權者的IP位址作成蒐證報告,北部地區由律師鄭遠翔撰狀、洽談和解,南部地區由陳駿璿擔任告訴代理人,並將結果回報給余良元,計算報酬。
林義傑為拓展業務,與余良元於2021年8、9月間,以同樣經營模式、拆帳比例與甲上公司合作,甲上將「疾凍救援」電影的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給真相公司,專屬授權期間3個月。
檢警2022年偵辦此案時,僅有「金派特務」、「倒數反擊」、「角落小伙伴電影版:魔法繪本裡的新的朋友」、「疾凍救援」4電影分別拿到和解金,合計25件,金額共計90萬元。
北院審理時,林義傑辯稱真相公司的做法是「維權」,但法官認為真相公司取得專屬授權的目的,是為威視公司、甲上公司「著作財產權遭侵害」之事提起訴訟,顯非保障自己「著作權利用權限」,真相公司僅是形式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實質上是包辦他人訴訟。另外,法官認為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因查緝著作權侵權訴訟成本過高,原本無意提起訴訟,經過林義傑、余良元簡報後,認為幾乎零成本,因而同意合作,林義傑等人意圖從威視公司、甲上公司著作權受侵害訴訟中牟利,違背《律師法》規定。
北院認定林義傑觸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2罪,以及包攬訴訟罪,從重依前者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余良元先前已獲檢方緩起訴。
其餘被告部分,許仁泰、邱志偉、陳鼎言、鄭遠翔、陳駿璿等5人判刑8月至3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另2名被告張躍騰、鄭伊鈞均無罪。
怒批少數媒體潑髒水
林義傑2022年被起訴後,曾開記者會強調他經營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確實有獲得影視公司專屬授權,「最讓我氣憤的是,有人說我仙人跳、放種子、詐欺,這完全都不是事實」。他還發聲明怒批有些報導以「誘捕」、「釣魚」等字眼污衊他,「連起訴書都不敢如此亂寫,少數媒體居然超越檢察官的地位,惡意對本人潑髒水,誠屬遺憾」。
控告網友侵權937案
但檢方指控林義傑就讀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期間,得知有著作權蟑螂控告非法下載影片的民眾,要求支付和解金,獲利頗豐,於是找人成立真相智慧財產顧問公司,以企業化方式經營訴訟業務,2021年與威視公司、香港商甲上娛樂洽談授權取締事宜,共取得18部影片專屬授權,隨即提告涉嫌侵權的網友,案件多達937件。
僅25案和解獲利90萬
不過,由於北檢先前起訴一件著作權蟑螂案,各地檢署對於相關著作權案的蒐證合法性,詳加審酌,導致真相智財顧問公司與網友和解的只有25案,和解金共計90萬元。
檢方請法官重判林義傑
檢方認為林義傑等人提告近千件,癱瘓北市信義分局、保二總隊等警察機關,耗費檢警偵查能量,所得利益雖小,但危害巨大,因此2022年9月依《律師法》無律師執照而盈利執業、《刑法》包攬訴訟等罪起訴林義傑,並請法官從重量刑,2罪刑度都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拒繳18萬遭撤銷緩起訴
同案被告包括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鄭伊鈞、會計師余良元以及擔任告訴代理人的陳駿璿,3人因認罪獲檢方給予緩起訴,余良元須繳交30萬元給公庫,鄭伊鈞、陳駿璿須各繳18萬元給公庫,但後來鄭伊鈞、陳駿璿沒在期限內繳交18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緩起訴遭撤銷,去年遭檢方追加起訴。
BT軟體是什麼
智慧財產局指出,BT是一種多點對多點(P2P)的檔案傳輸軟體,使用者在下載他人電腦檔案的片段同時,BT軟體也會自動將使用者已下載的片段分享給其他使用者下載,以達到「多點對多點傳輸」的效果。
至於BT使用者是否違法,由於利用BT軟體從網路上他人電腦中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與其他P2P軟體的使用者一樣,都可能涉及侵害「重製權」;使用BT軟體下載未經合法授權著作時,因為BT軟體會在下載的同時,也將已經下載的部分片段檔案,分享給其他使用者下載,因此,在下載的同時,使用者的個人電腦其實也是在扮演伺服器的角色,提供他人下載檔案,這是屬於「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也涉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範的合理使用情形外,都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另外,散布BT種子是否違法?除了種子製作者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其他散布種子者如果明知檔案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散布種子方式提供給公眾,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民、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