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釋憲!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藐視國會罪違憲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攸關總統國情報告等變革的國會職權修法於6月底生效,總統、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分別聲請釋憲表達反對立場,並聲請暫時處分,立院院會7月16日表決通過藍白黨團提案,決議邀總統賴清德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但大法官同月19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在釋憲案結果出爐前,《立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均暫時停止適用。大法官今宣判,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相關法條均違憲,即日失效;其餘關於官員到國會不得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等法條,部分違憲,其中違憲部分即日失效。
大法官指出,關於要求總統依條文所定期限,主動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規定,屬以法律要求總統為憲法所沒有的特定行為,其立法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修法內容指,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大法官認為,此項規定明定由立法院內部的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異於立法院自我授權,片面決定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時程與相關事宜之安排,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且其中明文指定「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有得指定總統國情報告的議題、範圍與內容等權限,此部分規定也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此規定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大法官認為,立法院在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行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已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至於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大法官認為,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也沒助於立法目的達成,且還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民進黨團:44法條全部違憲
民進黨團先前聲請釋憲,主張此次修法的44個法條全部違憲,包括《立院職權行使法》有43條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1條。
這件釋憲案日前辯論時,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示:「這是《憲法》時刻,也是歷史時刻,我們只有一部《憲法》,沒有人可以站在《憲法》的對立面,每一個人都要向《憲法》低頭 ,我們今天來到憲法法庭,是要捍衛憲政體制、維持憲政秩序。」
柯建銘還痛批藍白提出毀憲亂政、假民主、反民主、反改革的國會改革方案,「我們提出2點挑戰,第一點是程序性違法,程序性的重大瑕疵甚至到了違憲程度,沒收了民主、沒收討論、沒收委員會、沒收協商,他們佔領主席台、舉手表決,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第2點,韓國瑜院長、周萬來秘書長必須負很大責任,他們有權利跟能力防止這樣的行為」。
黃國昌反嗆「綠能你不能」雙標
對於柯建銘質疑藍白程序違法,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受訪駁斥:「舉手表決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授權主席可以採取的合法表決方式,在這次國會改革審議法案當中,韓國瑜院長在民進黨暴力鬧場、偷走別人的表決卡這種不堪行為發生後,依法授權採用舉手表決方式,民進黨居然提出他們從來沒主張過的『舉手表決違憲』論述,非常荒謬。」
黃國昌還說:「我覺得這次憲法法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重要的憲法原則,就是絕對不能淪為『綠能你不能』的雙標,因為『綠能你不能』是對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最大的傷害」。
大法官詹森林勸和解
大法官詹森林針對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爭議,勸喻雙方和解,詹大法官指出,憲法法庭前次開庭時,立委黃國昌曾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麼樣」,因此他今天要問雙方:「在這樣情形下,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就是麻煩立法院自己把這一條刪掉,但是也請總統履行他的承諾也好、義務也好,到立法院去作他該作的報告。」
詹森林強調,這是他的建議,如果不能和解的話,憲法法庭必須介入,「可是雙方叫我們不要介入,卻又這麼樣激烈爭執,是不是也請雙方稍微冷靜一下,因為立法院定一個『訓示規定(無附帶處罰)、建議性質、不真正義務』,這有意義嗎?這是立法院要好好深思的問題,當然立法院這個本意有《憲法增修條文》的依據,也可以促請總統對立法院適當尊重,立意是很良好,但何必訴諸法律呢?」
對於詹森林勸和解,立法院的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回應說,既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報告,「所以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為《憲法》已經將這件事情給相關政治部門處理,那司法權就不應該介入,所以這件事情很簡單,大法官不要介入,讓2個政治機關(立法院、總統府)去處理就好了」。
代表總統賴清德出庭的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隨即發言表示要澄清幾個問題,首先是總統曾經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的前提下,接受立法院國情咨文的邀請,重點是「要在合憲、合規之下」;此外,不管是陳水扁前總統、馬英九前總統都曾經願意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但都沒有成行過,因為每個人都要求即問即答,但這確定違憲,所以我認為應該修憲,而不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該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改成『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朝野雙方對於大法官勸喻和解,並未達成共識。
釋憲案6大爭點
憲法法庭6月19日裁定暫停適用的條文,涉及6個範疇,包括立委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官員到國會不得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以及藐視國會罪,這些也是釋憲案的6大主要爭點。
相關法條為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法條規定「1.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2.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3.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憲法法庭日前裁定指出,《憲法增修條文》雖明定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立法院卻逕自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在國情報告時,須即問即答,這有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在此情形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予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造成民主憲政運作極重要的公益,遭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因此暫停適用相關條文。
2.聽取報告與質詢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本條各項規定是針對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條文是立委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責任政治的規定, 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各種具體法律義務,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履行義務的強制手段,有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的疑慮,並破壞憲法機關之間的平等精神,如果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有效運作,也會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的公益造成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因此裁定暫停適用。
3.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攸關人事同意權的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憲法法庭認為除了影響總統對於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也會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使重要公益蒙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而且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即將進行,如果適用上述規定,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 同意權的機關之間的權限關係,有必要暫停適用。
4.行使調查權
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立院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作證、接受詢問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超越《憲法》明文以及先前的相關釋憲意旨,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競合等憲政爭議,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也應一併暫停適用。
5.聽證會舉行
第5部分暫停適用的法條,有關聽證會舉行,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立法院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有違憲疑慮,相關規定課予人民提供資料義務,卻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以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對人民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影響重大,尤其對於受邀出席聽證會而不具公職身分的社會人士而言,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表達意見、提供證言與資料的風險,損害難以回復,所以也暫停適用。
6.藐視國會罪
最後是《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部分,法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對於所知重要關係事項,若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認為這是《刑法》首度對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以犯罪行為處罰,探究脈絡,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等規定的刑罰規定,但以上規定既然都已被裁定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可能造成「任何人都可告發」,一旦告發,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處理,造成被告發人受到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因此《刑法》第141條之1也一併暫停適用。
此外,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等7名大法官的任期將於本月31日屆滿,今天出爐的釋憲判決可說是7名大法官的告別作,在未來的新任大法官人選方面,賴清德總統日前提名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及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等7人,擬由張文貞出任大法官兼司法院長,副院長姚立明,但人事案尚未獲得立法院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