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噁男公然「打手槍」射機車!5度落網仍不改 法官怒了加重其刑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31歲黎姓男子,從2015年到2021年間,4度在公共場所掏鳥打手槍射精,分被判拘役50日到有期徒刑5月,均可易科罰金,今年2月,黎男再度跨坐在女子騎乘的機車上打手槍,並射精在機車座墊,法官認黎男已有4次公然猥褻前科,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有期徒刑7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黎姓男子在2015、2016、2017年,均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拘役50日、拘役55日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黎男2018年3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不能安全駕駛判刑4月,於2020年3月28日出獄。
2020年12月13日上午10點多,黎男行經台中市太平區,見一名女子將機車停放親子館前,竟跨坐在機車座墊上,以手掏出並搓揉其生殖器,射精機車座墊及腳踏板,法官認為,黎男不知悔改,造成他人驚嚇及厭惡感,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判處有期徒刑5月。
今年2月21日晚間6點多,黎男騎車行經太平農會停車場,又跨坐在一名女子機車上,公然裸露下體,再以手握住生殖器打手槍,並在機車龍頭置杯架下方射精,女子牽車時發現報警,經鑑識中心比對,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通知黎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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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黎男為智識成熟成年人,竟為滿足自身性慾,不顧公眾場所他人感受,公然為猥褻行為,而未能顧及社會善良風俗之維護,所為實屬不該;又黎男已有4次公然猥褻前科紀錄,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依規定加重其刑,以犯公然猥褻罪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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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該案法官判有期徒刑7月,已屬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