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8歲男無照毒駕撞死人 BMW是媽媽租的!是否須負連帶責任律師揭關鍵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18歲白姓男子,前天(27日)吸毒後駕駛母親租賃的BMW自小客車,在台中市北屯區一處巷道內,撞死外出散步71歲葉姓男子後逃逸,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白男無照駕車致人於死,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家長若明知其無照或毒駕行為,仍將車輛交付,就需負起連帶民事責任。
年僅18歲的白姓男子,因無照又毒駕,造成71歲退休葉姓公務員命喪輪下,法官認白男涉犯過失致死或殺人罪、毒駕、肇事逃逸等罪,裁定白男羈押未禁見,至於租賃BMW的白母,需負起連帶法律責任嗎?
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白男所犯毒駕部分,依《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因而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逃逸則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薦新聞:台中暗夜惡火燒毀11汽機車 銀行險遭波及!起火原因曝光
而《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白男有殺人故意,則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林瓊嘉指出,不論白母是在知情或不知情狀況下,讓租賃的車輛被無照的兒子開走而釀禍,因白母無法預見、也非故意借車給兒子去撞死人,因此白母不會因兒子的行為觸犯刑事犯罪。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將車輛交付無駕照之人行駛,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在民事部分,就需釐清白男取得車子是否經過白母同意。
林瓊嘉指出,若白母明知兒子無照或有精神、智能、用藥、吸毒、酒醉當下不能安全駕駛,仍將車輛交付給兒子行駛,導致肇事致人傷亡,違反《民法》保護他人法律,白母需對造成行人死亡負起連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