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沒上訴!炎亞綸拍耀樂未成年性愛片 緩刑確定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控在2017年和網紅耀樂交往期間,拍攝、持有他的性愛片,由於當時耀樂未成年,炎亞綸因此被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期間,炎亞綸和耀樂達成和解,法官合併判炎亞綸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由於檢方未上訴,炎亞綸緩刑確定。
去年6月全台爆發Me Too運動期間,耀樂開記者會控訴多年前和炎亞綸交往時,炎亞綸常趁他熟睡時,違反他的意願「執意進入」,還拿手機偷拍、外流,指控炎亞綸性侵、偷拍。
被控性侵不起訴 拍未成年性愛片有事
但檢察官查出炎亞綸沒性侵也沒偷拍,被控性侵部分已不起訴確定。不過他在2017年底到隔年6月兩人交往時,拍攝耀樂的私密片,但當時耀樂未成年,且炎亞綸還在2019年和2020年間,將影片傳給2名網友觀看,因此被檢方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意圖散佈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將炎亞綸起訴,由於適用舊法,依法均可判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法院審理期間,炎亞綸和耀樂達成和解,但雙方不願透露和解金額,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違反《個資法》等罪,判炎亞綸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要求炎亞綸履行和解條件。由於檢方沒提上訴,炎亞綸緩刑確定。
拍攝未滿18歲性影像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法務部曾指出,因為法律認為兒童少年沒有成熟的心智判斷,因此拍攝未滿18歲的兒少性影像,無論有無經過對方同意,拍攝、或是指示對方自己拍攝傳送裸露影像,都已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緩刑是什麼?
司法院指出,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被告,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改過遷善的制度。
宣告緩刑的要件,必須是被告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法院宣告緩刑,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可能被撤銷
若緩刑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緩刑一定被撤銷: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緩刑可能被撤銷: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