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青年基本法」立法 民團、立委籲:納入18歲公民權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教育部日前預告「青年基本法」 草案,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等民團與立委范雲等人,今(23)日呼籲,應該將「18歲公民權」納入青年基本法,給予18歲青年選舉、罷免權利,另也建議,應該完善青年參與機制,例如明確規範青年參與的遴選制度等。

教育部3/28預告「青年基本法」 草案,4/4預告期滿,內容定義青年為18歲以上至35歲以下。
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EdYouth台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等民團,以及立委范雲、吳沛憶,今天針對「青年基本法」草案舉行記者會。
范雲表示,教育部已預告青年基本法期滿,但許多青年代表反映,目前18歲公民權和青年參與機制兩大面向,仍有待完善。

范雲說,憲法目的是限制政府、給予人民權利,透過法律延伸憲法賦予的選舉權,到18至20歲,是擴大對成年公民的權利保障,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旨,且現在青年基本法,要將18歲以上定為青年、給予參與政府政策制定及執行的權利,僅剩下最基本的選舉權未獲保障,應透過納入18歲公民權,並規範《選罷法》相牴觸規定停止適用,才能完整落實青年基本法立法目的。
世代共好協會副理事長林思愷說,要達成18歲公民權,修憲不是唯一手段,許多專家學者、民團都認為,修法或立法也可達成,對於人民基本權利沒有上限的問題。
林思愷強調,青年基本法草案對青年參與面向,過於保守,建議應積極處理選舉、罷免等權利,讓18歲以上都可以有完整參政權。他也提到,亞洲國家中,僅剩下台灣將投票年齡定在20歲,日本、馬來西亞等國,都已修正為18歲即可投票。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則表示,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是更有利於人民權利的行使,而非限制,足以作為保障人民政治自由權與參政權的「實質憲法內涵」,並無違憲問題。
立委吳沛憶也說,支持青年世代的權益,由青年發聲,但18歲公民權在修憲時門檻很高,透過修憲達成18歲公民權,比選上總統還難,樂見提出在立法技術上的其他做法。
至於青年參與、青年代表的遴選等,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指出,應該建立青年參與機制,而非僅有原則性的文字說明,並且強化青年政策白皮書的拘束力與檢核機制。

EdYouth理事長蔡其曄提到,青年基本法草案對於青年代表的遴選規定,過於模糊,會失去正當性,建議應保障低年齡層和學生參與比例,也應保障多元背景青年,規定性別比及身心障礙者等不利處境者參與,像是規範單一性別不得超過1/3等。
另外,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呼籲,青年基本法應該納入15到18歲的青年,另也應設立行政院的青年政策專責機構。
針對民團對青年基本法草案的建議,教育部回應,草案研議過程中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各界建議皆尊重,有關納入18歲公民權及青年參與機制可更完善等,將於後續作業程序中持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