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修法擬加入「廠場」定義 放寬成立廠場工會要件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先前憲法法庭認定,《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對於「廠場」工會組成條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納入法律位階,也放寬籌組門檻,希望強化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知更多!什麼是「廠場」
此次《工會法》修法的原因,是2014年時,華航員工朱梅雪等人,向桃園縣府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獲得核准,但華航企業工會不滿,因而提起訴願,勞動部也撤銷工會登記,朱梅雪等人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原先最高法院認定,華航修護廠區並不符合獨立人事、會計等《工會法施行細則》中,成立廠場工會的條件,但後續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聲請憲法裁判,最終憲法法庭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有抵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要求相關規定2年內失效。

對於憲法法庭的這項判決,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草案,勞動部說明,憲法法庭的判決認定,《工會法施行細則》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缺乏《工會法》的明確授權,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才推動《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工會科科長蔡勝傑解釋,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範應放在法律位階,修法是即是把原屬施行細則的內容,放入法律層級。
此次《工會法》修正重點有三項,首先是將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有關「廠場」的規定,增列於工會法。

再者,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變成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讓各法規的用字一致。
最後,在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的「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廠場工會要件的彈性,希望強化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根據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廠場」是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可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