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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燒柴洗澡意外釀大火!痛失愛子還吃官司 一審判決出爐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50歲劉姓婦人,2023年在住處燒柴煮水供全家洗澡,卻未將柴火熄滅引發大火,造成王姓次子逃生不及命喪火窟,其女兒全身多處2到3度燒灼傷,並延燒到隔壁廠房,檢方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劉婦,台中地院審酌劉婦因一時疏忽致罹刑章,與鄰居達成和解,親屬亦不追究刑事責任,判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檢方起訴指出,劉姓婦人與長子、次子、女兒、婆婆共同居住在大伯位在台中市神岡區工廠混合房屋,2023年11月16日下午5點30分到晚間10點左右,劉婦依照往常在住處南側使用灶台燒柴煮水,供全家人洗澡使用,卻疏未注意確實熄滅,導致灶台內燃燒木材餘燼延燒到旁邊空地木材堆,引發火勢。
劉姓婦人在隔天凌晨4點多發現房屋起火,急忙喊醒睡夢中的女子與婆婆逃離,因火勢迅速延燒,次子來不及逃離現場遭火勢吞噬,導致全身重度燒灼傷、炭化死亡,女兒臉部、頸部、雙手、左大腿2度至3度燒傷、吸入性灼傷,劉婦雙手二度燒傷,火勢並延燒至隔壁建材行。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劉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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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合議庭審酌,劉婦在住處後方以爐灶燒柴煮水,本應注意灶台接近住家,在使用完畢後應確實檢查柴火是否燃盡,竟疏未注意,未確實將灶台木材熄滅,致火星竄出延燒,不僅損害他人財產權,更致兒子、家屬受有身心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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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念劉婦犯後坦承犯行,且死者為其兒子,已經歷喪子之痛,經診斷有憂鬱症狀,其餘家屬均表示不對她提告追究責任;另劉婦犯後有盡力彌補自身所致損害,有悔悟之意,依過失致死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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