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買地遭掏空!老臣張明田年薪7千萬涉背信 判賠8.9億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多年前要擴充行政大樓、資訊機房,尋覓合適土地,時任中信金控董事的老臣張明田被控透過他實質控制的永約開發公司,低價買進內湖2筆土地,再先後以高價賣給中信銀,賺取價差共8.9億餘元,刑事背信罪仍纏訟中,民事部分,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張明田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損失,高等法院今如數判准。

投保中心為中信金控提告求償
判決指出,張明田自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間,以實質控制的永約開發公司低價取得台北市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再高價出售給中信商銀作為資訊機房、行政大樓用地,藉此分別賺取土地價差1億8234萬餘元、7億1092萬餘元,導致中信商銀受損。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是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設立的保護機構,已依法於2017年7月21日請求中信金控審計委員會及董事等人向張明田提起訴訟,但中信金控未理會,因此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相關規定,提告請求張明田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中信金控8億9327萬5400元本息。
大權在握主導購地案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張明田於2013年6月改任中信金控、中信商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但實質上擁有中信商銀、中信金控的薪資、人事、行政及決策權,總務處行舍管理部關於不動產相關業務,須向張明田報告,購置不動產的價格及簽呈須經過他同意,才能將提案送到董事會。
但張明田以他實質控制的永約公司取得內湖安康段2筆土地,再利用他決定議案是否提送交董事會決議的權限,主導購地案,且當時中信商銀有購置資訊機房、行政大樓的急迫需求,在沒有其他購置提案的情形下,僅能決議通過張明田主導的議案,造成中信金控受到土地價差的損害,永約公司藉此賺取土地價差,因此高院今判張明田須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損失。可上訴。
張明田年薪7千萬 涉背信罪纏訟中
刑事部分,法院一審認為張明田雖擔任專委職務,但實質上是行政長,年薪超過7000萬元,待遇高過中信金控多數董事,對中信金、中信銀影響力非同一般,但張明田卻混淆公司分際、惡性重大,因此先前依《金控法》特別背信罪,判張明田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
上訴後,高院針對機房、行政大樓土地弊案2個背信罪,先前各判張明田8年6月徒刑,各併科9000萬、3億元罰金,但最高法院2024年8月撤銷高院判決,發回更審,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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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田發聲明回應
針對判賠8.9億元,張明田晚間透過律師發聲明表示,中信商銀購置資訊大樓及行政大樓交易過程,均遵循本公司相關決策流程辦理,購置價格亦經外部鑑價機構認定合理,因此並無受損害情形。
張明田強調,「徵詢本公司法律顧問建議,今日民事判決就損害之認定,似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之認定未盡相符,是否受有損害尚待司法機關做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