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修法草案納入「職場霸凌專章」 設申訴案「協調」機制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去年勞動部發生職場霸凌案件,引起外界對職場霸凌的關注,勞動部今(28)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草案納入「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內容要求企業要設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且收到申訴必須進行調查、懲處,但也明訂若申訴有意願,雇主可採用「協調」機制,如協調不成立就續行調查程序。

職安法納職場霸凌專章
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居高不下,職安署去年11月預告《職安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違法罰鍰上限從30萬元,提高5倍到150萬元,另也強化工程承攬包商的現場安全管理責任,並要求出租場地、設備的事業單位,必須告知危害風險。
不過,後續因勞動部發生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的職場霸凌案,引發外界關注職場霸凌議題,勞動部決定推動《職安法》納入職場霸凌專章,因此今天重新預告《職安法》修法草案,預告期間至4/11前。

企業應設霸凌申訴管道
針對《職安法》修正草案職場霸凌專章內容,職安署長鄒子廉表示,首先是將職場霸凌定義明確化,明訂職場霸凌要有持續性,但若情節重大,一次性的霸凌也包含在內,並要求10人以上企業,要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30人以上企業則要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賦予企業調查、懲處職場霸凌案件的責任。
再者,對於如何調查職場霸凌申訴案,未來會在授權子法中訂定,但希望外部調查成員比例至少一半,且雇主未依法調查處理,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倘若霸凌行為人是企業最高負責人,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由公司內部處理。

鄒子廉也說,草案設有通報機制,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登錄案件,登陸後可獲得處理流程等資訊,避免吃案,且經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的案件,也要登錄處理結果,並且明訂不可對申訴者有不利處分。

職場霸凌設協調處理機制
此外,草案中設計,職場霸凌申訴人若有意願,雇主可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就續行調查程序。
對於「協調」機制是否變相打壓被害人,鄒子廉說明,協調機制是視申訴人的意願,並非顧慮兩造態度,會有協調機制,主要是考量企業規模大小不同,且霸凌樣態多元,有些狀況可能在模糊地帶,調查程序較為曠日費時,一些誤會等小問題,可較為簡單處理,但協調後若申訴人不滿意,仍要進行調查。
他也提到,草案中要求,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就要到網站上登錄,即使是透過協調方式處理也要在收到申訴後登錄,但處理過後只要不成案,可不用登錄處理結果。

雇主職場霸凌最高罰百萬
至於職場霸凌相關罰則,鄒子廉說明,雇主未採取防治措施導致職業病,或被申訴人規避、拒絕配合調查,可罰3萬元到150萬元;雇主接到申訴沒處理或給申訴人不利處分,開罰3萬元到75萬元。
雇主未依規定登錄申訴案件,或未採取防治措施,限期內沒有改善也罰3萬元到75萬元;倘若企業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是霸凌行為人,可罰1萬元到100萬元。相關罰則都可依據事業規模、情節是否重大,加重裁罰1/2。

在修法進度部分,鄒子廉指出,草案預告後還需要經過勞動部法規會、行政院確認,後續希望5月底6月初可以送入立法院審查。
他也提到,若修法通過,還需要另立2個子法、修正1個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