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過追訴時效!陳水扁涉買官洗錢案免訴 還背3未審結官司
【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遭起訴,審理期間陳水扁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間裁定停止審判。北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替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大位;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北檢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據台中榮總、高雄長庚的診斷鑑定報告,陳水扁有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語言障礙、輕度失智症、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及嚴重憂鬱症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5月13日間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日前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陳水扁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其被訴之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免訴,全案可上訴。
陳水扁因病停審還有三案
陳敏薰買官洗錢案陳水扁免訴,是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2022年7月15日陳水扁被判決免訴確定的第2案,不過,陳水扁仍有侵占總統府機密公文案、國務機要費教唆偽證案,二審判無罪、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3億元收賄及洗錢,二審判刑18年,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8日、2015年8月31日裁定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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