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姐出場卻載到摩鐵指侵! 建築男獲判免囚原因曝光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從事建築業的古姓男子,前往理容KTV消費後,佯稱轉往酒店續攤,買被害甲女出場,途中以躲避警方酒駕為由,將甲女載往摩鐵,掀開其裙子以手指性侵得逞,甲女憤而請櫃檯人員報警,法官審酌,古男在審判中坦承犯行,並與甲女成立調解、賠償完畢,堪認其知所悔悟,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
檢警調查,古姓男子與友人於2022年11月18日晚間9點,前往台中市一家理容KTV消費,並請3、4名女子陪酒作樂,1小時後,古男以要到酒店續攤為由,向理容KTV購買甲女3小時外出陪酒時間,甲女不疑有他,搭乘古男車輛離開。
甲女發現車輛未朝酒店方向行進,古男則以躲避警方酒駕臨檢為由,將車輛開入一家摩鐵休息,古男進房後不顧甲女再三制止,徒手將其壓制在床上,伸手撥開其裙子及內褲指侵,甲女不甘受辱,當場撥打房內電話請櫃檯人員報警,古男聽聞旋即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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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古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與甲女成立調解且依約履行完畢,堪認其具有悔意,且依調解內容,甲女亦表示願意予古男緩刑機會,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妨害性自主罪,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考量古男整體犯罪情狀,確有法重情輕,顯可憫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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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古男為逞自己一時性慾,不知尊重告訴人性自主權,逕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犯行,所為應予非難,認古男經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