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 | 鄭文燦今重開羈押庭! 白話看懂高院撤銷交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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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前市長鄭文燦因涉貪案被聲請羈押,桃園地院最初裁定交保處理,但高等法院裁定廢棄,要求重新決定是否羈押。高院指出,考慮到鄭文燦的地位和潛在影響力,桃院應說明如何排除串證與逃亡可能性,要求桃院更為裁定。桃院將於今日上午開庭,決定最終羈押與否。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貪遭桃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改以交保處理。經檢方抗告,高等法院昨(8)日裁定廢棄地院交保裁定,命桃院重新裁定是否羈押鄭文燦。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檢方證明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或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被告,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避免影響刑事程序之進行。
高院指出,針對鄭文燦是否有羈押原因,以及如果有羈押原因,是否都沒有羈押的必要等部分,桃園地院未說明其認定依據,高院無法判斷不羈押鄭文燦的合法性及適當性。
高院認為,考量當代通訊軟體的發達程度,雖然部分共犯已經被羈押,但本案還有桃園市府公務人員尚未接受傳喚,鄭文燦與這些公務員,是否都沒有串證的可能性,仍有待釐清。
高院表示,鄭文燦在本案中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對於具有上下隸屬關係的證人或共犯,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然而對於如何排除該些證人或共犯未來的陳述,不受到鄭文燦影響,桃院並未說明理由。
高院也認為,對於如何排除鄭文燦逃亡的可能性,桃園地院並未說明理由。因此裁定廢棄桃園地院的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裁定。
依《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規定,社會矚目之羈押案件遭廢棄後,原審法院應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並於 24 小時內重新裁定。
高院昨日上午收到資料後,於下午即完成裁定,全案卷證已於昨日晚間送回桃園地院,並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桃園地院表示,承審法官閱卷後決定今(9)日上午10點開庭。以此推算,鄭文燦是否會遭到羈押,最慢明天晚間就會揭曉。
至於外界盛傳將鄭文燦交保的法官,其父親曾是鄭文燦之下屬一事,桃園地院並未否認,但認為不構成法定迴避事由。此外,該法官只是剛好輪值到此案,輪值班表在檢方聲押前就已經排定,並無因人設事的問題。本次高院廢棄發回更裁,理由也未提及此事。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法官自己就是被害人,或與當事人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曾經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檢察官等情況,應自行迴避
此外,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的可能性,也可聲請法官迴避。不過法官不能自己主張自己可能會偏頗,藉此自請迴避,須由當事人聲請後,才可決定是否有迴避的必要。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當事人才可聲請法官迴避。
*提醒您,判決未終局確定前,被告均應推定為無罪。
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律師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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