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 | 國會改革釋憲案3月內宣判! 可能結果曝光

法律白話文運動

社會 法庭
2024/08/09 19:16
丁牧群 文章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改革案進行辯論,焦點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等議題。判決預計3個月內公布,若法案被判違憲,可能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立法院需儘速修法修正,也可能認定違憲,但憲法法庭採取「合憲性解釋」,將法案自行調整為合憲。

憲法法庭日前辯論國會職權釋憲案。翻攝司法院直播 zoomin
憲法法庭日前辯論國會職權釋憲案。翻攝司法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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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判違憲 法案可即日失效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改革(也被稱為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辯論焦點涵蓋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及藐視國會罪、聽證調查權、人事同意權及立法程序爭議等事項。憲法法庭預計會在3個月內宣判。不過按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

按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如果國會改革法案違憲,可判決宣告法案失效。憲法法庭可在判決中指定失效的方式,包括宣判當天立即失效、溯及既往失效,或是最慢自判決後2年內定期失效。

換句話說,國會改革法案,如果大法官認定違憲,可能會在宣判當天就失效,大法官也可以指定一段時間,要求立法院儘速修法,如果逾期,法案仍然失效。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宣告法案合憲,但只能以特定的方式解釋法案內涵,避免違憲風險。

憲法法庭通常會按照違憲的情形及維護公益的考量決定判決結果。如果違憲程度嚴重侵害人民權利,通常會採取立即失效,甚至是溯及既往失效。

而有些情況下,憲法法庭會考量保留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如果法律直接被宣告違憲而無效,在立法院制定新法的空窗期,可能會對人民造成其他不利影響,就會偏向採取定期失效。也就是讓違憲的法律繼續運作一段時間,要求立法院儘速改善。

例如消防人員考試規定「女性身高至少160公分」,大法官認定該規定侵害平等權,屬於性別歧視,但考量考試資格規定不能直接無效,否則考試無法繼續舉行,因此判決要求該規定儘速修正,如果不修正,判決屆滿1年時才失效。

 

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 zoo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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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採「合憲性解釋」

如果憲法法庭認為法律合憲,則會在判決中說明合憲的理由。比較特別的是,某些可能會違憲的法律,憲法法庭也可能會採取「合憲性解釋」,判決該條法律仍然合憲

透過「合憲性解釋」合憲的法律,表示該條法律可能存在違憲的風險,必須透過特定的解釋方式,才能避免發生違憲的結果,因此憲法法庭透過判決,要求各級政府及法院,對該法條採取特定的解釋方式。

例如針對刑法誹謗罪,向來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大法官透過「合憲性解釋」,認為只有在違反查證義務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誹謗罪,藉此避免過度侵害言論自由,同時維持誹謗罪的合憲性。

需要注意的是,憲法法庭審理的國會改革法案多達29條,大法官可能會針對不同的條文採取不同的認定,也就是可能會有某些條文合憲、某些條文違憲被宣告失效,某些條文被採取「合憲性解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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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6大爭點

憲法法庭審理的條文如下(未特別表示的均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代表立法要求總統定期報告並提出書面報告違憲,總統國情報告,回歸舊法規定,由立法院決議邀請,或總統提出經立法院同意,才可進行。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讓總統國情報告相關規定,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

(二)質詢部分:第25條。如果大法官認為本條違憲,反質詢之規定就失效,官員反質詢,回歸責任政治原則,由民眾自己以選票判斷。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設法讓反質詢規定,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

(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如果大法官認為本條違憲,同意權規定就回歸舊法,立法院不能停止審查總統或行政院提名的人事。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設法讓同意權行使的規定,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如果大法官認為本條違憲,調查權的規定就回歸舊法,立法院不能設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也不能傳喚官員或人民作證。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設法讓調查權行使的規定,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並確保不會侵害監察院的職權。

(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如果大法官認為本條違憲,立法院不能辦理聽證會。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設法讓聽證權行使的相關規定,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並確保不會侵害監察院的職權。

(六)藐視國會罪: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如果大法官認為本條違憲,官員就不會因為藐視國會而入罪。大法官也可能採取合憲性解釋,讓藐視國會罪在合憲的情況下繼續運作,並確保不會侵害官員的基本權。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 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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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律師楊貴智

本文由法律白話文運動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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