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3年買春26女! 妻怒訴請離婚 

社會 法庭
2024/09/04 14:22
王煌忠 文章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一對結婚23年的夫妻,因為人夫從3年前開始密集買春超過26人,其中1人就重複臨幸9次,還指定「小隻馬,D杯以上妹妹」,甚至在女兒生日全家歡聚時刻,人夫還先去召妓紓解後才出席,人妻忍無可忍,檢具丈夫手機截圖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人夫悖離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買春行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可上訴。

台中一名人夫因經常偷吃買春,妻子怒而訴請離婚,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判准離婚。王煌忠攝 zoomin
台中一名人夫因經常偷吃買春,妻子怒而訴請離婚,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判准離婚。王煌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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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主張,去年5月28日發現結婚23年的丈夫,三年來持續買春已高達26人,其中有單人買春次數高達9次,不但帶對方吃高級料理,並稱呼對方寶貝,甚至在女兒生日當晚,還先去買春召妓後才前來參與聚餐,破壞婚姻生活之相互尊重及維繫,對丈夫行為感到不齒,亦無從再與性生活領域紊亂丈夫有任何得以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餘地,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人夫則答辯指出,原告私自開啟其手機已侵犯隱私權,所提截圖等其手機內容非合法證據,且截圖內容並無任何性交易或性交易暗示用詞,無法證明他有買春之行為,全為原告臆測,故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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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閱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人夫曾向暱稱「群主 寶貝 紳士」接洽,並向對方表示「小隻馬,D杯以上妹妹」、「有推薦的1、2位嗎?照片或影片」,另外曾聯繫多家應召站,對方也回傳方案內容、價格、時間及次數,還要求人夫在約定前必須禁慾,對方甚至說明關於性方面提供之服務及禁止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數名女子為性交易,應堪採信。

至於人妻以拍攝丈夫手機內LINE對話等資料方式而獲取有利證據,法官認為,就算人妻未取得操作丈夫手機權限,但是基於保全證據發現真實為目的,審諸人妻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益保護的證明權與被告隱私期待間衝突,難認此等證據取得違反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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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人夫婚後有買春行為,及逾越異性正常互動分際之不正當交往,悖離夫妻本應互負之忠誠義務,斲傷雙方間之互信互愛基礎,動搖婚姻和諧美滿之基石,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法條第2項規定,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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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夫愛買春 # 小隻馬 #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