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鬆口氣!國會職權釋憲案 大法官裁准暫時處分理由曝

政治 法庭
2024/07/19 17:26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上月底生效,總統、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陸續聲請釋憲,立院院會16日並表決通過藍白黨團提案,決議邀請總統賴清德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但大法官今天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在釋憲案結果出爐前,包括《立院職權行使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刑法》第 141 條之 1 藐視國會罪部分,均暫時停止適用。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國會職權釋憲案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國會職權釋憲案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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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適用法條涉及6範疇

大法官今天裁定暫停適用的條文,涉及6個範疇,包括立委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以及藐視國會罪部分。

相關法條為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以上法條從本裁定今天公告起,暫時停止適用。另外,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關於反質詢、調查權、閱卷權等規定,也暫停適用。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至於裁定理由,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院卻逕自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在此情形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予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造成民主憲政運作極重要的公益,因此遭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

由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確有可能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為避免上述重大損害發生,憲法法庭認為作成暫時處分有迫切必要性與無可替代性,暫停適用相關條文,除了可避免憲政疑義與衝突,也可維護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也就是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職權的機會。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左起)、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日前到憲法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左起)、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日前到憲法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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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報告與質詢

再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本條各項規定是針對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條文是立委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責任政治的規定, 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各種具體法律義務,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履行義務的強制手段,有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的疑慮,並破壞憲法機關之間的平等精神,如果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有效運作,也會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的公益造成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因此裁定暫停適用,在暫停適用期間,修正前的原有條文可暫時適用,立委仍可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權,也可依照先前的大法官釋字第325、729等解釋意旨,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左起)、吳思瑤、柯建銘日前到憲法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左起)、吳思瑤、柯建銘日前到憲法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人事同意權

至於攸關人事同意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憲法法庭認為除了影響總統對於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也會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使重要公益蒙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而且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即將進行,如果適用上述規定,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 同意權的機關之間的權限關係,有必要暫停適用。

 

 

行使調查權

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立院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作證、接受詢問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超越《憲法》明文以及先前的相關釋憲意旨,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競合等憲政爭議,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也應一併暫停適用。

 

 

聽證會舉行

第5部分暫停適用的法條,有關聽證會舉行,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立法院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有違憲疑慮,相關規定課予人民提供資料義務,卻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以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對人民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影響重大,尤其對於受邀出席聽證會而不具公職身分的社會人士而言,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表達意見、提供證言與資料的風險,損害難以回復,所以也暫停適用,暫停適用期間,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未遭暫停適用的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不致於影響立法院行使職權。

 

 

藐視國會罪

最後是《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部分,大法官認為這是《刑法》首度對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以犯罪行為處罰,探究脈絡,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等規定的刑罰規定,但以上規定既然都已被裁定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可能造成「任何人都可告發」,一旦告發,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處理,造成被告發人受到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因此《刑法》第141條之1也一併暫停適用。 

 

 

 

 

 

聲請釋憲「4箭齊發」

國會職權修法法案引發諸多爭議,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和民進黨團4箭齊發,日前分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爭議法條分為2部分,首先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0多項法條,要求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等內容引發爭議,其次是《刑法》第141條之1,關於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對於所知重要事項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相關法案由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6月11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院於同月21日決議維持原案後,同月24日經總統公布。 

民進黨立院黨團等聲請人,主張相關法條違反《憲法》的民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隱私權、財產權、訴訟權。

此外,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書狀,主張相關法條的立法過程「荒腔走板」,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 ,例如議案均未經委員會實質討論,多由主席自行決定是否保留,且多數黨多次提出散會動議,惡意杯葛少數黨所擬的草案進入逐條討論程序;另外,黨圑協商時,各黨團協商代表僅對4個條文進行協商討論,就宣布散會,甚至黨團協商未果後,由立法院院長召開黨圑協商會議時,也沒就條文内容實質協商就結束會議。 

 

總統應否「即問即答」成攻防焦點

關於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民進黨立院黨團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等規定,使立委於國情報告後,可向總統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而總統有義務以口頭即時及書面答覆,形同「總統對立法院有備詢義務」,但《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質詢權」,可見在我國憲政架構下,總統與立委同樣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 ,總統不須對立法院負責,也沒有義務對立法院詢問的問題即時答覆,否則將矮化總統,違背《憲法》上雙元民主體制精神,並牴觸權力分立意旨。

另一個爭議是「備詢藐視國會」規定,民進黨立院黨團主張「立委行使質詢權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同」,質詢是由行政院官員對於立法委員的施政監督,說明辯護,釐清政治責任歸屬,應確保行政官員及立委充分溝通、辯駁,縱使在過程中為凸顯問題或展現荒謬,而有挖苦、嘲諷、揶揄等不禮貌態度或行為,仍屬政治性言論,應給予最大程度容忍,不該對被質詢人科處行政罰,甚至以刑罰作為追究責任手段,例如官員對立委「反質詢」,頂多是有無違反會議規則的問題,可由主席制止發言 ,或命官員針對立委的問題具體答覆即可,但罰則竟與拒絕提供資料及隱匿資訊相同,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還可移送彈劾或懲戒,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藍、白立院黨團提出的「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公決案,立法院於本月16日投票通過,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委提問。

不過,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16日晚間表示,相關釋憲案及暫時處分案都由憲法法庭審理中,為了尊重憲法嚴肅性,在憲法法庭裁判前,任何憲政機關都不宜採取行動。意指總統暫時不會到立院作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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