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投書|法院未保護被害人 政府端打詐四法有用?
文/中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智綸
現時詐騙行為的不法事件層出不窮,態樣橫行,社會大眾嚴厲要求政府提出政策,政府單位與立法機關就端出所謂打詐專法,提供刑罰,意圖以重罪消滅詐騙行為;可是,犯罪行為本就存在於所有社會當中,重刑無法嚇阻犯罪發生,這不就發生論述邏輯上的衝突;實則,社會大眾對詐騙行為的憤怒,不是在於無刑罰可用,而是政府各方面的協調無力、司法輕縱,甚至對於被害人未能積極予以保障權利,政府以打詐立法方式,作為履踐自身職責、呼應民意的成效,誆耀政績,實則欺民。
金融機構擅監控帳戶侵犯民眾權利
當檢察部門責難金融機構帳戶管理,金融機構遂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所賦予金融機構對於確認人民可採行監管銀行帳號、要求提交來往文件等等,然而,對於金融機構單方面的認知與質疑,就可以直接監控人民的帳戶,要求人民提供來往文件,此種情形已所在多有,在無任何司法機關發布警示帳號的情形下,此類設定風險管控,侵犯人民權利,此豈可容認適法妥當。
僅逮末端車手打詐無用
檢察部門對於自身偵辦能力與詐騙模式,是否能稱全然掌握,尤屬可議,時下詐騙集團,從金主出資與主事合謀、通訊機房設備架設、詐騙所得流向的水房、人頭帳戶車手招募等等諸多環節,顯然查獲車手此一最末環節,縱使重判車手,也並未能實際打擊詐騙集團核心,自然,詐騙集團依然挺立,車手換過一批又一批;以緝毒為例,檢察及所指揮警調系統,從來不以查獲路邊小藥頭人數多寡,就認為政府緝毒有效,同理可見。
法官量刑未能考量被害人
法院系統對於被害人的受騙處境,多質疑被害人因一己貪念而受騙,並不能處於被害人立場,體諒被害情境,反要求被查獲的車手與被害人和解,並非全然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更多的是對於被告犯後態度量刑的判決理由敘述。
甚者,最高法院以每一被害人成立一詐欺及洗錢罪,顯悖於刑罰罪數基本理論,此舉明顯導致車手持提款卡,接續密集多次提領的行為,以被害人數區分行為數與罪數,詐騙集團內最低層次的車手,所論罪科刑卻是最重;被害人究所遭受詐騙行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縱使車手認罪、事證明確,審理刑事庭仍不願逕下附民判決,仍以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為由,移送民事庭審理,如此也徒增被害人索償勞費。
都說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然而,在打詐這件事上,社會大眾顯然不是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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