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投書|法院未保護被害人 政府端打詐四法有用?

現時詐騙行為的不法事件層出不窮,態樣橫行,社會大眾嚴厲要求政府提出政策,政府單位與立法機關就端出所謂打詐專法,提供刑罰,意圖以重罪消滅詐騙行為;可是,犯罪行為本就存在於所有社會當中,重刑無法嚇阻犯罪發生,這不就發生論述邏輯上的衝突;實則,社會大眾對詐騙行為的憤怒,不是在於無刑罰可用,而是政府各方面的協調無力、司法輕縱,甚至對於被害人未能積極予以保障權利,政府以打詐立法方式,作為履踐自身職責、呼應民意的成效,誆耀政績,實則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