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子法上路1|網路平台詐欺廣告應24小時內下架 嚴審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
【記者蕭文康/台北報導】打詐4法經立院通過後,行政院各部會陸續著手相關子法草案,數發部陸續發布相關子法及命令並自11月30日生效,其中,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數發部訂定打詐4法子法及命令自11/30生效
數發部這次一口氣包括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自113年11月30日生效;訂定「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
網路平台業者確認詐欺廣告後應在24小時下架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為24小時。
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遠距驗證須經8大辦識技術核實身分
另外,訂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自113年11月30日生效。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包括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得以下列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 (一)遠距驗證:應要求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傳送其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並採用下列經安全加密資料傳輸之識別技術之一,核實身分:1.數位簽章憑證。2.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ast IDentity Online,FIDO)機制。3.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4.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OTP)。5.銀行帳戶比對。6.本人手持身分證明文件視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並應確認真實視訊環境(如隨機問答),輔以防止透過科技預先錄製影片 、製作面具、模擬影像或偽冒身分之機制。7.生物特徵辨識。8.其他相當之識別技術。
(二)親臨驗證:應要求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出示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為附有相片的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於非自然人,為法人登記證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第一項網路廣告服務,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授權代理人辦理者,除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傳送或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網路平台業者應訂定7項防詐計畫
二、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訂定之詐欺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一)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二)詐欺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三)詐欺預防、偵測、辨識、應對及通報機制。(四)詐欺防制相關人員及資源配置。(五)詐欺防制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六)詐欺防制措施整體持續改善機制。(七)前六款之相關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方式。
三、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發布之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一)前點詐欺防制計畫之實施摘要。(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廣告之統計數量及類型。(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暫停提供用戶服務之統計數量。(四)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應置於廣告表層
此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訊時,應置於廣告表層。但廣告版位空間有限者,除標示為廣告之資訊外,其他資訊得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台使用者點擊查詢。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者,揭露資訊應含其居住地區及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所登載的姓名。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揭露資訊應包含其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以及其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區。有下列情況之一,得僅揭露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且實施風險評估後,認定非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二、委託刊播者亦為出資者。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仍負有依本辦法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以確認其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前項查驗結果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3年,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抽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