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柯文哲涉圖利京華城可能下場曝!應曉薇涉收賄施壓官員 刑責7年起跳
律師葉恕宏、簡筱芸
臺北地檢署因調查京華城弊案,懷疑現任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收賄,於柯文哲擔任臺北市長時,向北市府多次陳情、施壓,為京華城爭取提升容積率,而最終京華城容積率亦確實從392%提高至840%。
為查明上情,檢廉人員於113年8月28日對威京集團、台北市議會,及沈慶京、應曉薇等涉案人員住所等地執行搜索,並傳喚沈慶京、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應曉薇及其男友王尊侃、助理陳佳敏、吳順民及多名證人到案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後對於應曉薇、吳順民、沈慶京三人聲請羈押禁見,皆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獲准。
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前,皆應推定為無罪,然而,羈押處分並不是刑罰,而是因為擔心將來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事處罰無法順利進行,方例外賦予法院在有罪判決確定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權限,而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而本案究竟是因為什麼原因,才讓法院以此一規定對應曉薇、沈慶京裁定羈押禁見?
應曉薇以其臺北市議員之身分,收取賄賂,影響京華城容積率審議結果,所涉為違背職務收賄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若調查屬實,恐遭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沈慶京則因對於應曉薇行使並交付賄賂,而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而根據報導,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並不否認其曾以捐款名義,向「中華華夏希望關懷協會」交付總額4000萬餘元,而該協會之理事長正是應曉薇。再觀察這些金流流向,後續更是由應曉薇助理吳順民提出,轉存入應曉薇男友王尊侃所提供的帳戶,而對應收款時間,多與應曉薇為京華城案向北市府陳情、要求都發局重行研議之時間線相合,足以認定二人違犯上開罪名之嫌疑重大。
此外,檢察官取得搜索票,預計於8月28日執行搜索,卻於前一天晚上,就發現應曉薇試圖從台中國際機場出境前往香港,另外,檢廉人員於同月28日前往沈慶京住處執行搜索時,其家人雖稱其不在住所,然檢廉人員卻在1樓逃生梯出入口發現躲藏於該處之沈慶京,再加上沈慶京資力雄厚,在海外亦多有事業經營,種種時間點之巧合,合理懷疑二人具有管道獲悉偵查秘密,且有串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而成為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之理由。
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亦因涉嫌任職臺北市市長期間,於京華城容積率審議過程中,為威京集團護航,涉犯圖利罪,於同月30日遭執行搜索其住處、台玻大樓、民眾黨中央黨部辦公室等地,並於當日至廉政署接受詢問,若調查屬實,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新聞
收押理由曝!應曉薇收沈慶京4740萬賄款 京華城案一過就收到4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