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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查核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出爐 開罰374萬、沒入5579萬

政治 黨政要聞
2025/03/19 18:37
法亞施 文章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競選總統期間政治獻金申報不實,被台北地檢署偵查中,北市議員林延鳳等人去年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廉政委員會今通過柯文哲及搭檔吳欣盈政治獻金查核報告,裁罰柯文哲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吳欣盈則免罰,負責政治獻金簽證的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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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吳欣盈曾搭檔參選總統、副總統,監察院今公布兩人政治獻金查核報告,柯文哲被裁罰180萬,吳欣盈免罰。翻攝吳欣盈臉書 zoomin
柯文哲、吳欣盈曾搭檔參選總統、副總統,監察院今公布兩人政治獻金查核報告,柯文哲被裁罰180萬,吳欣盈免罰。翻攝吳欣盈臉書

柯文哲因涉貪和侵占政治獻金案遭北檢收押起訴,20日程序庭召開前夕,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

柯文哲去年上火線面對政治獻金假帳門爭議。資料照 陳卓邦攝 zoomin
柯文哲去年上火線面對政治獻金假帳門爭議。資料照 陳卓邦攝

監察院針對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進行調查。至於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柯文哲2022年底收受林姓等3人的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民眾黨的政治獻金,以及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柯文哲被踢爆政治獻金做假帳後,召開數場記者會「校正亂帳」。資料照 林林攝 zoomin
柯文哲被踢爆政治獻金做假帳後,召開數場記者會「校正亂帳」。資料照 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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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過程曲折逶迤

監察院說明調查過程的曲折,自2024年8月12日派員調查,旋即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到院,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監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

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惟柯文哲2024年9月5日因刑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見及通信,為保障柯文哲行使陳述意見之法定權益,監察院函詢檢察官得知受限於羈押法第66條規定,考量柯文哲無從求援所外人員協力得以完整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暫停調查進程。

直到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柯文哲具保停押後,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請其陳述意見,復於今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的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完成查核報告,循序提列今年3月19日廉政委員會審議。

(左起)擔任柯文哲競選總幹事的白委黃珊珊、柯文哲及柯時任競總副總幹事、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去年出面說明政治獻金爭議。資料照 陳卓邦攝 zoomin
(左起)擔任柯文哲競選總幹事的白委黃珊珊、柯文哲及柯時任競總副總幹事、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去年出面說明政治獻金爭議。資料照 陳卓邦攝

監院認定柯文哲違法 決議裁罰

監察院表示,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的使用人、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因此,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的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監察院指出,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監察院裁處柯文哲日前奔喪後返回北所。林林 攝 zoomin
監察院裁處柯文哲日前奔喪後返回北所。林林 攝

(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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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 # 政治獻金 # 柯文哲 # 吳欣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