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男涉詐10億躲台灣!遭帶上飛機強制驅離 法官卻命移民署放人

社會 法庭
2024/10/19 19:24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西班牙籍47歲男子奧納德(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涉犯汽車租售詐欺案,金額超過3000萬歐元(約台幣10億5591萬元),遭西班牙、義大利發出國際通緝令,我國移民署透過義國媒體報導,得知奧納德5年前帶妻小來台定居,還開餐酒館,昨天(18日)晚間8時許將他帶去桃園機場搭機,要強制驅離,但奧納德認為遭移民署非法拘禁,透過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提審,法官認定移民署處理過程有違誤及瑕疵,今中午裁定釋放奧納德。

移民署外觀。移民署提供 zoomin
移民署外觀。移民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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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奧納德已離境且列入黑名單

移民署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此案經過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審查會的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奧納德有危害台灣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依《移民法》規定決議將奧納德強制驅逐出境。

移民署指出,奧納德今凌晨已搭機離境,且已遭台灣列為禁止入境管制對象,若他搭機赴台,將依《移民法》禁止入境。

移民署指出,打詐是世界各國共識與重要政策,台灣並非跨國犯罪及通緝犯的天堂與避風港,均依《移民法》及《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執行相關作業,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

移民署人員「陪同」搭機構成拘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奧納德為西班牙國籍公民,2019年入境我國,領有我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他10月13到到移民署台北市專勤隊接受調查後,被告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須於6天内(10月19日前)出國。奧納德不服強制驅離處分,向移民署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移民署17日收到停止執行聲請書後,當天通知奧納德隔天18日上午10時要出席強制驅逐出境案件的審查會臨時會。

奧納德認為審查會臨時會的時間過於倉促,他無法準備,且會議當天上午11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要開庭審理停止執行案,因此他向移民署聲請會議改期,但移民署仍於原訂時間舉行會議,並決議將奧納德強制驅逐出國。

奧納德指稱,10月18日晚間8時40分以後,他就被移民署限制自由,直到深夜11時50分左右,他找到律師,表示完全不知道被強制驅逐出國的原因,也沒被告知可以聲請提審及委任律師,還一度被限制與餐酒館員工、律師聯繫,到了19日凌晨0時許,他才傳訊向員工表示人在飛機上,將搭乘凌晨0時20分飛機離開,有2名移民署人員陪同在飛機上,人身自由受限制,因此請律師向法院聲請提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迅速開庭審理提審案,認定奧納德「確實受到移民署拘禁」,移民署雖主張並未對奧納德使用戒具,並無逮捕、拘禁,只是執行強制驅離處分,但移民署人員告訴法官:「我們18日晚間8時40分離開飯店後,就前往桃園機場,到了機場後,我們有借用機場國境大隊的辦公室持續跟奧納德溝通,有請通譯向他解釋幾份文書的内容,他一直表示不了解,不願意配合。」

法官認為奧納德已表示不願配合,移民署人員仍將他帶離飯店前往機場,且於機場辦公室以「持續溝通」方式,使奧納德無法自由活動,並派2名人員陪同奧納德搭機,足認執行方式已使奧納德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構成「拘禁」事實,且奧納德搭機後,人身自由尚未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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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審查會與法院開庭撞期

此外,法官認為移民署決議將奧納德驅除出境的處分,程序有違誤,因為《移民法》規定:「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且《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

但移民署的審查會議於10月18日召開,開會通知於17日送達,奧納德沒有充分時間準備意見表達,且奧納德以同一天另有停止執行案件開庭為由,具狀聲請改期,移民署仍於奧納德未到場陳述意見情況下,決議強制驅逐出國,違反《移民法》應給當事陳述意見的程序,因此移民署的會議決議及處分程序,並不合法。

強制驅逐處分書「無西班牙文」

另外,北高行指出,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書,以中文及英文書寫,沒有西班牙文,移民署也承認奧納德一再表示不了解處分、不願收受處分書,可見處分書記載格式違反《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沒有以當事人理解的語文製作法定格式。

移民署雖主張有請通譯以西班牙語告知奧納德處分內容,但奧納德也一再向移民署人員表示不瞭解處分,因此藉由通譯告知處分內容,不足以取代「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的法定要件。

基於上述理由,北高行認定移民署的處分程序有違誤,執行程序也有瑕疵,今裁定移民署應釋放被拘禁的奧納德。提審案就此確定。

聲請提審後的流程。台北地院提供 zoomin
聲請提審後的流程。台北地院提供

認為逮捕、拘禁不合法 可聲請提審

「提審」究竟是什麼意思,依據新北地院網站資訊,簡單來說,提審就是「我要聲請見法官」,提審的目的是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

《憲法》為實踐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提審制度的即時救濟程序,規定在《提審法》第8條第1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友,並至遲於24小內移送管轄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也可聲請管轄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人民聲請提審「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的機關查覆,逮捕拘禁的機關對於法院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的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柯文哲曾聲請提審遭駁回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9月1日凌晨到台北地檢署接受複訊,遭檢察官當庭逮捕,他認為逮捕不合法,聲請提審,但北院法官認定檢方逮捕柯文哲的程序合法且有依據,因此裁定駁回柯文哲的提審聲請,將柯文哲解返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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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納德涉犯汽車租賃詐騙案

移民署日前指出,奧納德在國外涉犯重大犯罪,恐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影響社會安定,已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禁止入國的情形,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但顧及奧男在台仍有未成年子女,因此請他妥善安排照顧事宜,並限令他於一定期間內離境。

義大利《共和報》(La Repubblica)等媒體10日報導,奧納德來自西班牙馬卡約島帕爾馬(Palma),涉嫌在義大利北部特倫托成立租車公司從事汽車租賃,作為西班牙租車業者的分支機構,帳面雖有1189輛車出租,實際上卻沒有任何租金進帳,而是把車輛以非法手段轉賣不知情的第三人,有些車輛甚至被銷往國外,奧納德藉此獲得3000萬歐元的逃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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