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上路二度開罰!七旬婦:「不溯及既往」撤處分 結果出爐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76歲蔡姓婦人,去年無照騎車闖紅燈被攔查,因「五年內違反無照駕駛二次以上」,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合計開罰2萬5800元,蔡婦主張不識字、無收入,且交通裁罰新制在去年6月才修法上路,第一次無照行為在舊法時期,應「不溯及既往」,要求原處分撤銷,法官指出,新增規定構成要件,屬於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非新法溯及適用,認蔡婦請求撤銷原處分無理由,予以駁回。
該起違規案件發生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4點27分,蔡姓婦人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東區旱溪街與二聖街口,因「闖紅燈」及「五年內違反無照駕駛規定二次以上」違規行為,經警員當場舉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2萬5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蔡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蔡婦主張,自己76歲不識字無工作收入,而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是在2023年4月14日修正,5月3日公布、6月30日施行,新制宣導教育不足,無照駕駛違法行為分別跨越修法前及修法後,非均為修法後之違法行為,交裁處卻以修法後較重構成要件、罰鍰額度處罰行為人,明顯有違行政罰法原則、從新從輕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認為,蔡婦前在2020年7月21日因無駕駛執照駕駛機車違規行為,是在2023年6月30日生效之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新增前所發生之事實,而新增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在新增後實現,屬於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
因此蔡婦有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2次以上裁決,原處分於法尚無違誤,蔡婦請求撤銷原處分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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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項一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6000元以上2萬4000以下罰款,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法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