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法!高雄男擅用插座強充電 遭制止竟惱羞嗆警「告你強制罪!」
【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高雄42歲周姓男子昨天(16日)在市立圖書館小港分館強行使用館內插座,替自己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充電,遭館員制止還怒嗆不配合,後經報案員警到場,再次說明使用規則,周男邊錄影邊說要抄寫員警臂章號碼,還大聲怒嗆提告強制罪,員警依法執勤不為所動,最終依竊盜現行犯將周男逮捕,帶回警局究辦。
高雄男理直氣壯辯稱自己沒違法
周男在高雄市立圖書館內違反規則,以非筆記型電腦私接電源,當員警向他說明館內規定,卻直說「我不配合!我不遵守」還以手機對著員警的臉錄影,怒嗆要記員警的編號,態度高傲的嗆說,要告員警「強制罪」。當員警拿著手機讓他看清楚圖書館規則時,還誣指員警衝撞他,事後還把拍攝影片上傳至網路社群。
周男唬爛!員警公務執勤並不觸犯強制罪
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岡輝看完影片後力挺員警,林岡輝表示,因館員規勸過後周男不聽,只好報案,影片中才會出現員警協助,而員警當下拿出圖書館公告事項對周男說明,員警行為本於職守執行公務,並未觸及強制罪,反倒是周男從館員說明已知違反規定,還大聲嗆說不配合、不遵守,就是違反館方規定。
林岡輝補充,依《刑法》準竊盜罪,周男的行為可能最重判處5年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使用插座前最好還是事先詢問店家
網路時代,只要一台電腦,隨處都可成為工作室,以至於不少人選擇在氣氛優雅或環境舒適的咖啡廳使用電腦,抑或有時在外太久,手機電池不夠,就會使用超商插座為私人設備充電;對此,林岡輝表示,一般超商座位區上的插座或知名咖啡館的插座,多可供消費者於一定範圍內使用。當然在使用業者插座前,如為避免爭議,可以事先詢問確認。
林岡輝表示,《刑法》第323條有規定,像是電能、熱能等能量,是屬於動產,因此若是偷用別人家的電,就等同於是偷走別人家的動產,而偷走他人動產的行為,就已構成竊盜行為的犯罪要件;大部分的店家基於提升消費體驗,顧客基於需求詢問時,一般都會獲得允許,但如業者已明示不允許使用,就不應使用,否則有刑事責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