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歲頭上動土!詐團「翻群」法院主管群組 還傳訊法官:借我2萬?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某主管疑通訊軟體LINE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將地院成立的LINE群組包含庭長等共34人退群,還傳訊息向親友借新台幣2萬元,所幸無人上當,警方正全力偵辦。而「翻群」是什麼意思?有無法律責任?資鋒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建佑詳解!

主管點選兒童繪畫競賽投票網址出事
中央社報導,日前宜蘭地院一名主管,於本月6日收到學童繪畫競賽衝票數網址,點選該網址後,他的LINE帳號就被盜用,當天許多親友和同事,甚至南投地院法官也收到「現在方便借我2萬元嗎?繳一筆費用,錢我3月9日還你」訊息,還附上銀行帳號。
詐團被揭穿反譏「我不怕」
其中1名同事感覺不對勁,回應詐騙集團「我明天臨櫃無摺存款」,詐騙集團竟不爽稱「你不是有網路銀行」,同事接著稱「沒有網路銀行,你準備被抓吧」,詐騙集團竟還回「我不怕」。
當事人急報案依法究辦
其他收到借錢訊息的同事趕緊致電詢問這名主管為何如此著急用錢,他才驚覺自身LINE帳號被盜用,所幸無人上當,宜院也另成立LINE主管群組,公務聯繫及運作未受影響;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及刑警大隊現正全力偵辦。

何謂「翻群」?
現代人經常使用通訊軟體作為聯繫、傳送資料的工具,進而成立特定成員的群組以提高使用便利性,甚至是藉此從事網路交易,不過卻很可能遭遇「翻群」。何謂「翻群」?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陳建佑曾撰文指出,所謂「翻群」的行為,就是有人惡意將Line群組中所有成員都踢出去(刪除或剔除),使全部的人離開群組。
刑事責任為何?
他指出,其實不論是用電腦或手機加入通訊軟體群組,其中所顯示的訊息、資料、文件、照片或影片等,均屬於《刑法》第10條第6項所謂的「電磁紀錄」,即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由於電腦或手機上頭的「電磁紀錄」,可能具有商業上的經濟價值,或具有生活上的意義,行為人只要無故「翻群」,致生損害於他人,就違反《刑法》第359條的「違反保護電磁紀錄罪」。
侵害民事財產權
陳建佑進一步解釋,因《刑法》第359條就是在保護無形的「電磁紀錄」不受他人恣意刪除,目前在實務上也已經出現有罪的案例,且翻群還會侵害民事上的財產權,即《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損害責任。侵害民事
商業上期待利益須舉證求償
至於遭「翻群」所受之損害為電子商務行銷、營業損失為「期待利益」,不包括在財產權之內,因此只適用《民法》1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處理來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多少錢,就是另外如何證明被害人有多少損失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