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貪圖小利!「非法代收」夾帶廢棄物141次 價碼曝光這下慘了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2名清潔隊員,以每車1000元至2000元代價,暗中協助無照業者清運廢棄物,載至烏日焚化爐燒毀,總計達141次,台中市環保局執行「非法代收」垃圾掃蕩專案,勾稽垃圾車GPS行車軌跡及人員出勤狀況發現異狀,主動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將2名不肖清潔隊員解僱,台中地檢署審理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起訴蕭姓業者及清潔隊員等4人。
台中市環保局去年執行「非法代收」垃圾掃蕩專案,發現「恆興企業社」蕭姓負責人(53歲)非法承攬出租套房、工廠等生活垃圾及廢家具等,透過大里區清潔隊王姓清潔隊員(44歲)牽線,勾結東南區隊陳姓清潔隊員,利用職務之便,駕駛垃圾車將受託廢棄物載運到烏日焚化爐燒毀,每車次收取1000元到2000元佣金。
台中市環保局查知立即透過「檢警環查緝環保犯罪聯合小組」,通報台中地檢署國土組主任檢察官吳錦龍,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法務部廉政署及台中市環保局組成專案小組,經深入追查發現,「恆興企業社」蕭姓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卻非法代收垃圾,並透過該清潔隊王姓隊員仲介陳姓隊員以合法掩護非法清運。
今年3月間專案小組蒐證完成執行搜索,查扣企業社貨車2部及賓士車1部,並帶回9人製作筆錄,經台中地檢署複訊後,法院裁定蕭姓業者及王姓隊員以15萬元交保,陳姓清潔隊員聲請羈押,地院裁定15萬元交保。
台中地檢署近日審理終結,認蕭男等人非法清運共計141次,陳男實際收受賄賂約12萬8000元,蕭嫌不法利得約35萬9550元,將蕭姓負責人、邱姓員工及清潔隊員陳、王共4人,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起訴。
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違反者依46條第4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林瓊嘉指出,清潔隊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絡」,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業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依處《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