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囑確定有效!官司結局出爐 張國煒獨得140億遺產

財經 法庭
2024/08/14 17:11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於2014年12月立下「密封遺囑」,主要內容是遺產全部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國稅局計算遺產總額約250億元,外界估算扣除應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遺產稅後,張國煒可單獨繼承遺產約140億元,但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主張當時86歲的父親已無能力立遺囑,且遺囑不是他親簽、也不符合見證人等法律要件,不過,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判遺囑有效確定。張國煒將可獲父親張榮發100多億元遺產。對此,星宇航及長榮航均表示,此為私人事務不便回應。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翻攝張國煒臉書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翻攝張國煒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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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政主張父親遺囑非親簽

張國政提告主張,父親的密封遺囑並非親自簽名,也沒有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沒有向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陳述是他自己的遺囑,而楊昭國又於公證書封面記載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張國煒強調遺囑簽名是父親筆跡

審理時,張國煒強調父親的醫療記錄足以證明他作成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在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面前完成,父親向楊男表示這是他自己的遺囑後,楊男依《民法》規定作成密封遺囑的公證,公證書有公文書的效力,加上調查局指紋鑑識實驗室也已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筆跡,遺囑當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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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老臣:張榮發立遺囑時「意識清楚」

此案一審傳喚張榮發遺囑的繕寫人、長榮國際公司董事劉孟芬作證,劉女證稱:「2014年11月左右,張榮發覺得自己越來越老,想要先做準備安排,說要寫遺囑,就叫我先打字,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打一段給他放抽屜,之後他想到了又增加,累積到12月中旬,他想安排遺囑程序,所以我們那時的法務戴錦銓執行長聯絡公證人,於12月16日將電腦版本手謄由張榮發簽名,然後請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跟我進辦公室,由張榮發念給大家聽,然後希望我們幫忙當遺囑執行人,叫我們一定要保密。」

劉女並說:「隔天17日,我們到了,公證人也到了,確認這是張榮發的意思,就密封起來,我是幫忙寫遺囑的人,所以不當見證人,由另外三位見證人在上面簽名,為了確認這是他的意思,每一張張榮發都有簽他的英文字首,當時他的意識狀態非常清楚。」

法官另傳喚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長榮老臣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以及民間公證人楊昭國作證,楊男證稱:「公證當天我親自到張榮發北市民生東路住家,上面簽名的人、繕寫人也都在,我到現場時,密封遺囑已經寫完了,我只確認遺囑是張榮發要密封的遺囑,遺囑部分的簽名我沒有看到,但請求書、公證書、封縫處,我有看到張榮發一個一個慢慢簽,張榮發有說今天要辦遺囑,我有在封面記明年、月、日,當著所有人面前念一遍,他們都承認才簽名。」柯麗卿等3名見證人的證詞也都一致。

調查局鑑定確為張榮發親簽

法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比對張榮發生前在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的簽名簿、台大醫院醫療同意書等資料,認定遺囑確實由張榮發親自簽名,法官也認定遺囑沒有違反《民法》規定的密封遺囑法定要件,因此一審於2020年3月判決張國政敗訴。

歷審都判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張榮發作成密封遺囑之前2、3年雖常住院治療,作成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能證明張榮發欠缺作成遺囑的能力。

此外,高院認為張榮發曾於2014年贈與配偶存款1億元,另於同年移轉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4億元給兒子張國煒,可見張榮發作成遺囑時有處分鉅額財產能力。此外,高院認定遺囑是張榮發親自簽名,也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因此2023年4月仍判決張國政敗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今判決駁回張國政的訴求,這件纏訟8年的豪門遺囑案就此確定,張國煒可依遺囑內容,繼承父親張榮發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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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要件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以辦理密封遺囑,但是寫遺囑的方式仍須依法律規定,由自己書寫或找他人代筆,同時要注意立遺囑人的財產分配,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相關要件如下: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一)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
(二)2位見證人
請注意:見證人須為年滿18歲有行為能力的人,而且不能是繼承人(也就是不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他們的配偶和直系血親,以上3位都要親自到公證處,不可以代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立遺囑人、2位見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密封信囑(遺囑裝入信封內)
  
三、如何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立遺囑人協同2位見證人將書寫完成之遺囑,封緘後向公證人提出,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陳述該遺囑係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公證人會於信封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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