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妻突嘔吐!他急停路肩挨罰4000元 法官判決有洋蔥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彰化縣陳姓男子駕車行經台61線快速道路,因臨停路肩,遭民眾提供行車記錄器檢舉,挨罰4000元,陳男主張當時載癌末失能妻子,她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擔心其噎到致命,故停靠路肩進行緊急救護,並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筆錄並詢問醫生,認定陳男行駛路肩確實為保護其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判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駕駛路肩遭檢舉挨罰4000元 打官司揭露心酸原因
判決指出,陳男在2023年4月16日15時52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因行駛路肩遭民眾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提出檢舉,經雲林縣警局北港分局警員審視後,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事實,台中區監理所依規定對陳男裁處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車上搭載因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失去行動機能的癌末妻子,因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趕緊將車輛停靠路肩,並對妻子進行緊急救護,以免妻子因延遲處理而噎到致命,其行為乃《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行為」,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驗影片採信駕駛說詞
台中區監理所抗辯指出,陳男雖主張當時為阻止配偶嘔吐物進入氣管、肺部,必須立即採取救護措施,然陳男提供舉證資料,僅能證明其配偶確有所載病狀,違規當時是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即陷入真偽不明。另陳男行駛於快速道路,應審酌在行駛過程中,有能力兼顧特別照料同行者狀況,顯與緊急避難法定要件不符,不能以此免卻行政處罰責任。
法官勘驗檢舉影片,陳男車輛駛入路肩後是緩慢行駛,確有可能發生妻子突然嘔吐的狀況,再加上陳男未收到舉發單時,就曾向妻子醫師陳訴,搭載妻子行駛於快速道路時,妻子突然發生嘔吐情況,因而將車輛開往路肩停放進行照護,因此認定陳男並非臨訟杜撰。
法官認為,陳男駕車使用路肩行為,是為保護妻子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行駛路肩所造成的交通秩序法益侵害與保全其配偶生命、身體之法益相較,亦顯然較輕,陳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根據《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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