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片|2愛車停家門口!竟遭紅漆噴2字 車主氣炸怒揪兇手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詹姓男子今天(5日)凌晨外出時,發現停放在住家前的2輛休旅車,竟被以紅色噴漆寫上「小偷」,調閱監視器獲知是前鄰居郭姓男子所為,憤而前往其住處理論,幸經警方即時到場,才未爆發衝突,據了解,2人過去比鄰而居時,曾為停車位問題鬧上法庭,郭男得知詹男新住所,憤而前往噴漆洩恨,也將因衝動行為吃上官司。
台中市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在今天凌晨近5點獲報,轄內神岡區社口街發生民宅及車輛遭噴漆案,立即派員到場,發現49歲詹姓男屋主知道「惡搞者」身分,前往惡搞人位在大雅區住處理論,警員旋即轉赴現場。
附近鄰居指出,詹姓男子原本居住在大雅區,與郭姓男子(64歲)為鄰居,兩家人卻因停車為問題水火不容,2人甚至還因此鬧上法院,後來詹男一家人搬離大雅,來到神岡居住,郭男獲知後,今晨近1點帶著紅色噴漆,朝詹男住處及妻兒所有的2輛休旅車,噴上「小偷」字眼洩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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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今天上午已將噴漆郭男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訊後依誹謗、毀損罪,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警方也呼籲,民眾如遇糾紛,應冷靜及理性應對,尋求正當救濟管道解決,切勿因一時衝動導致脫序行為,警方均將依法嚴辦,以維護社會安寧秩序。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354條也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