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釀公務員輕生!監院彈劾謝宜容、蔡孟良 移送懲戒法院
【記者施智齡、王良博/台北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發署)北分署39歲吳姓公務員去年11月因長期職場壓力,於辦公室輕生,點燃社會怒火,也掀起一系列公務體系霸凌風波,監察院日前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前署長蔡孟良、前分署長謝宜容,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謝宜容遭控涉職場霸凌,且濫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侵占公有財物、未依規定辦理採購等多項違失行為,時任勞發署長蔡孟良則有指揮監督不周之責,據此,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提出彈劾案,監察院於6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
霸凌案爆發後,11職等的謝宜容於去年11月22日被勞動部免職,並自同月24日起停職,負責督導的蔡孟良13職等,則已申請退休。

彈劾案文指出,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以嚴厲管理模式遂行領導統御,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經常性斥責、辱罵或以貶抑性口吻對待該分署所屬職員,致其任內機關人員調動頻繁,多人於長期高壓之職場環境中已陸續出現身心狀況,且其強勢高壓領導作風已於機關內形成寒蟬效應,使下情無法上達,終致派駐於該分署的吳姓設計師,因無法承受不合理工作指派之巨大壓力,而於辦公室輕生亡故之憾事。
彈劾案文並指出,謝宜容未恪遵預算支用規範,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買超逾公務需求數量之年節禮盒,致生浮濫贈禮及部分禮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復未依法公正辦理採購,涉有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之情,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20條等規定,亦有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

蔡孟良部分,彈劾案文表示,蔡未確認謝宜容是否具備機關首長所需領導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舉薦謝宜容陞任北分署分署長;作為直接上級督導長官,對於謝宜容長期情緒控管不佳及領導統御偏失行為失察,非但未能及時予以導正,甚至怠未就謝宜容實際領導管理模式進行詳實管考,數度調高其考績評比,長期容任之不作為態度予謝宜容有恃無恐之高漲氣焰,核有監督不周之咎。
監委表示,吳姓同仁輕生事件發生後,蔡孟良一意孤行,未詳查即率予定調「輕生屬個人因素,甚至說服長官免以書面報告敘明事件始末」,其未審度事態嚴重性,消極未展開調查作為,肇致機關形象與聲譽嚴重受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之規定。
12名監委全數通過,被彈劾人蔡孟良、謝宜容等2人,核有重大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針對監察院彈劾謝宜容、蔡孟良,勞動部回應,對彈劾案表達尊重,未來懲戒法院如有需要勞動部配合釐清部分,會配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