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調高罷免門檻!《選罷法》吵什麼? 藍綠白6提案一次看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今排審《選罷法》,共計有藍委許宇甄、翁曉玲、蘇清泉、綠委陳冠廷、楊曜和民眾黨團6個議案,針對不同條文提出修正辦法,除了最具爭議的許宇甄調高罷免門檻,藍委翁曉玲提案將禁止民調時間從10天縮短為投票日3天前,也引發討論。
翁曉玲:民調公布期限縮短為前3天
翁曉玲提案表示,基於憲法言論自由規定,人民有知的權利,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的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一至六日內,歐洲多數民主國家更僅限投票日前1日,依此,縮短選前禁止公布民調歧見規定已蔚為趨勢,故擬將原本10日前之期限縮短為投票日3日前。
內政部則說,若修法縮短民調發布期限為投票日前3日,益使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對不實資訊無法有效澄清,是否反助長發布不實民調,均值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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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驗票門檻改千分之十
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等人提案,現行法規定驗票標準為千分之三,毫無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為落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追求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提案將得票數差距「千分之三」改為「千分之十」,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內政部表示,地方層級選舉競爭激烈,候選人間得票數差距甚微,若依提案放寬至「千分之十」,恐在始選舉重新計票案量增加,法院和選務機關執行量能否足堪負荷,須併同考量。
許宇甄:罷免票高於當選票
許宇甄提案,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增列「罷免同意票超過被罷免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通過。許宇甄認為,原罷免門檻是「雙重低門檻」,無異於讓少數民意有機會否決多數民意,不合理也不公平,不僅對當選人不公平,也凌駕原當選時之多數民意,更可能在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不安,耗費社會與政府資源。
內政部說,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而罷免投票與選舉投票人數並未盡相同,以選舉時之投票人數作為罷免門檻的合理性,似值商榷,建議各界凝聚共識後再行處理為妥。
楊曜:票數相同抽籤提案先驗票
楊曜、莊瑞雄提案,新增票數相同時,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規定編列預算機關負擔。提案說明表示,選舉票數相同時,未有驗票機制,再次確認民眾投票選擇,重新判讀選舉結果,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乎過於草率。
內政部指出,候選人選舉票數相同若能先行重新計票,結果仍相同始予抽籤決定,確更符公平合理原則,惟重新計票須在耗費相當作業時間,當選人名單勢必將延後公告。
陳冠廷:非政黨推薦候選人不得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
為避免選舉過程中的虛偽宣傳與混淆視聽,綠委陳冠廷提案主張,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避免選民產生誤解,減少選舉過程的不實訊息和潛在欺騙行為。
內政部表示,政黨是否授權個別候選人及授權關係是否存續,應屬政黨與各該候選人間自主事項。
中選會表示,政黨是否推薦、授權屬於政黨與各候選人間自主事項,且多涉及選戰勝選及政治結盟考量;至於如有肖像權相關爭執,也有民法相關規定規範,是否採行相關規制措施,允宜考量。
民眾黨團:未依法就職不貼補競選費、不退保證金
民眾黨團提案明定,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者,如無不可歸責因素,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以及不予補貼競選費用。
內政部表示,當選人無法就職的情形包含死亡、因案羈押或服刑、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徵集入營服役,以及個人健康或其他因素放棄就職等情事,並非全可歸責於當事人,如欲對不就職者扣繳其選舉保證金,涉及當選人權利的限制,建議應明列何種情形始予處罰,以杜絕爭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又選舉補助款是用以補助候選人競選活動之用,並以候選人所獲票數作為計算標準,為我國公費選舉措施之一,與當選後的行為並無相關,若針對當選人無法就職者即不予補貼競選費用,恐與補助制度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