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擄殺馬國女大生判死引爆槍決?法界這樣看 黃麟凱今伏法
【記者丁牧群/高雄報導】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2020年10月間來台求學期間,遭兇嫌梁育誌性侵殺害再棄屍,震驚社會也引發國際矚目,梁男昨被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被判死刑,成為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死刑釋憲後,首件判死案例,法務部長鄭銘謙今隨即簽下死刑執行令,晚間槍決絞殺母女的黃麟凱,兩案是否有關?一名資深法官分析說:「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的梁育誌昨天被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死刑後,輿論質疑此案最後判死定讞的機率很低,原因是大法官去年釋憲意旨設下一些關卡,例如必須合議庭所有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法務部可能為了平息外界質疑殺人不會判死,所以決定今天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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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死刑曾做出釋憲,對死刑設下多重門檻,要求合議庭必須「一致決」、被告無精神障礙、須符合最嚴重犯行等條件,才能做出死刑判決,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判梁育誌死刑,也在判決中詳述梁育誌的冷血兇殘、為何必須判死刑,讓此案成為大法官釋憲後首件死刑判決。
法界認判死定讞機率不高
不過《知新聞》昨請資深法官分析,梁育誌的死刑判決後續要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仍有不少變數及關卡,首先是所謂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並非一定能判死,因為依據大法官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即便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普世人權價值」才能判死。
這名法官以縱火台南真理佛堂害死7條人命的曾文彥為例,曾男同樣被法院認定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最高法院去年仍維持前審見解,判決曾男無期徒刑定讞。
此外,高雄高分院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難以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但曾文彥同樣被法院認定有「反社會型人格」,最後仍判免死。
資深法官進一步指出,馬國女大生命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依據死刑釋憲意旨,必須符合「強制辯護、言詞辯論、5位法官一致決」等條件,才能將梁育誌判死定讞,仍有許多變數。
記者詢問另名資深法官的意見,他直言:「判死定讞機率不高,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殺人案件,會考慮『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及『被害人數多寡』,作為是否量處死刑的重要參考因子。」
法務部可能為了平息殺人不判死才槍決
一名資深法官研判,由於輿論質疑,大法官去年釋憲為死刑設下關卡,導致梁育誌最後判死定讞的機率很低,法務部可能為了平息外界質疑殺人不會判死,所以決定今天執行槍決。
另外,有法官認為黃麟凱是先前聲請釋憲的37名死囚之一,法務部應對外說明,依據大法官釋憲意旨,黃麟凱為何不符合任何法律救濟資格。
死前想試一下刺激的 挑偏僻便道性侵
梁育誌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昨遭判死,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在衝動下購買有自小客車代步,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他雖有一技之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但還沒找到)就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由於車貸還出、生不如死,心想「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
他利用地利之便,長期埋伏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橋下便道,觀察女大生夜間下課走便道回家的狀況,2020年9月30日晚間8時許,他埋伏該處,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夜歸的女大生、摀住口鼻企圖性侵,女大生不斷呼救掙扎,梁男嚇得逃離,並未得逞。
首次性侵沒得逞 竟精進犯罪計畫
梁男並未因此放棄,精進犯罪計畫,10月28日晚間,隨機挑選落單獨行的馬國女大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女大生頸部、強行拖到路旁隱密處,女大生反抗、求饒,卻遭梁男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梁男再勒緊繩圈導致女大生缺氧窒息昏迷,再以不明柱狀物性侵,再偷走女大生手機、icash卡等財物,將瀕死的女大生拖上車。
女大生上車後已死亡,梁男開車載著她四處繞行19小時、找尋棄屍地點,途中還拿死者手機抵押加油費,最終將女大生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梁育誌對第1名女大生性侵未遂已遭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定讞、將馬國女大生棄屍,也先被依遺棄屍體罪判2年定讞。
至於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的部分,梁男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2023年6月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仍判梁育誌死刑。
法官詳述梁男冷血殘暴 一致決判死刑
判決理由指出,梁男選擇套頸的「麻繩」材質甚為粗糙,移動繩結並不容易,結合「上吊結」的特性,必須雙手併用才能推動繩結、縮小繩圈,且繩圈內徑與死者頸部周長的落差高達「4.5公分」,深深凹陷在女大生頸部,形成一道極深的索溝,不僅壓碎死者頸靜脈、頸動脈、氣管(15 公斤的力量可以壓塌氣管),連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可認梁男刻意雙手併用、以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死者, 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合議庭並指,梁男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造成如打氣筒的效果,造成她下體嚴重出血,且她正值生理期,因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可見手法激烈。
合議庭認為梁男首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拿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預謀殺人,並準備換裝衣物,將下手地點改為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且犯罪手段甚為殘忍,造成跨海來臺求學、 只是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女大生就此痛苦的魂斷異鄉,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審酌梁男於案發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有自小客車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有一技之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但還沒找到)就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再自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 而犯下本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之痛苦,毫無同理心。
且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 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被告復歸社會後的性侵害再 犯風險很高,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 難以合理期待被告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合議庭審酌梁男沒有心智缺陷也無精神疾病,也非自首,斟酌再三後,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