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女奔警局!告情人以不雅片逼下海 檢警追查雞頭竟僅18歲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一名14歲少女到新北市樹林警分局報案,指稱褚姓前男友以2人交往時合意拍攝的性愛片,要脅她接客性交易,檢警循線查出雞頭伍男年僅18歲,竟仲介4名少女出賣靈肉共16次,每次向嫖客收費8000至2萬元不等,與少女對分利潤。伍男向法官求情說他犯案時剛滿18歲,希望輕判,但高等法院認為他並非年紀輕遭人利用,而是居於主導地位,今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媒介少女性交易16罪,各判刑3年、3年1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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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涉仲介少女性交易未遂 判刑1年7月
伍男除了在新北市當雞頭拉客,還把旗下一名未成年少女帶去桃園,意圖與當地應召集團合作,但還沒談妥就被破獲,桃園地院日前依意圖營利媒介少女性交易未遂罪,判他1年7月徒刑。可上訴。
至於14歲少女疑遭脅迫性交易案,她向檢警指稱前男友褚男與伍男合作,媒介她性交易,2023年6月間,她第一次被載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進去房間,客人問我『能不能無套』,我覺得奇怪,就私訊褚男,問他為什麼客人要打砲,褚男就說『妳給我做,妳還有照片(裸照)在我手上』,所以我就做了,接了第一單後,我想說算了,因為還有照片在褚男手上,所以後來都是我自願的,只要我想做,我會跟他說,我若當時不想接單,我就不會做」。
少女指證歷歷說,伍男媒介她性交易3次,每次收費1萬元、1萬2000元不等,她跟伍男對分。
少女曾遇恐怖客人 嚇得逃離摩鐵
下海幾個月期間,這名少女曾遇到凶神惡煞的嫖客,法官勘驗她的手機對話訊息,有次她被帶到汽車旅館後,前男友傳訊問她:「看到人了嗎?」、「進去收到錢再說。」過沒多久,少女回訊:「拿到了,客人很恐怖,靠北,很難跑。」、「我應該有機會逃跑。」前男友傳訊:「妳要跑的話,下樓跟我說,我直接開去門口接妳。」後來少女逃到超商外,傳訊催促前男友:「對面7-11我到了,快點。」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伍男共媒介4名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次數達16次;褚男與年僅14歲的少女多次發生性行為、拍攝性影像,並媒介她5次性交易,一審去年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媒介少女性交易16罪,將伍男各判刑3年、3年1月不等,16罪每罪各併科罰金3萬元。
褚男被一審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4罪,各判刑1年4月、10月不等,另依意圖營利媒介少女性交易5罪,各判3年2月、2年徒刑不等。
以年僅18歲為由求減刑 法官不准
對於一審判決,褚男放棄上訴,已定讞;伍男則上訴主張已與2名被害人和解,且他犯案時才剛年滿18歲,一審量刑過重。
高院認為伍男為2004年9月出生,於2023年3、4月犯罪時,確實剛滿18歲,但他並非僅是本案邊緣角色,而是居於指揮地位,年紀雖經,但不足以成為減刑因素,因此今駁回伍男上訴。本案還可上訴。
何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據最近一次修正,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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