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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交警濫查133人個資 每案判刑1年!卻獲緩刑原因曝光

社會 法庭
2025/01/14 17:12
王煌忠 文章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交通大隊某分隊陳姓警員,分別在202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公務電腦、M-POLICE查詢民眾個資達133筆,經警政署查覺函請台中市警局督察室清查後,主動報請檢方偵辦並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審酌陳員坦承犯行,且近5年無任何懲戒處分,信無再犯之虞,每罪判刑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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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交通大隊陳姓警員濫查133民眾個資,遭台中地院判緩刑,圖為台中地院外觀。王煌忠攝 zoomin
台中市警交通大隊陳姓警員濫查133民眾個資,遭台中地院判緩刑,圖為台中地院外觀。王煌忠攝

檢方起訴指出,任職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五分隊陳姓警員,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分別在2022年4月及6月間,假借其職務上得以使用公務電腦、M-POLICE電腦連結,以其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分別使用「車籍資訊系統」、「線上戶役政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整合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無故查詢搜集民眾個人資料。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警員將不實查詢事由登載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中,違法蒐集133筆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警政知識聯網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查詢人之利益,經內政部警政署察覺有異,函請台中市警局督察室清查,檢方偵結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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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就陳員犯罪事實,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高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搜集個人資料」最高本刑為7年6月,應論以最高本刑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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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陳員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於2005年10月28日實習期滿擔任警職,最近5年內,並無仼何懲戒處分,因一時失慮,未謹守職務規範而為上開查詢行為,念其坦認犯行,已知自我反省,確有悔意。

法官兼衡陳員育有2名子女、需扶養父母,母親罹病等一切情狀,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每罪判刑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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