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轉校任教 敘薪不採計先前年資!大法官判違憲

社會 法庭
2024/08/09 18:21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他2017年到任後,發現校方敘薪竟不採計他先前在其他2所高中的代理教師2年年資,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定教育部、新北市府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今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今宣判代理教師年資釋憲案。翻攝司法院直播
憲法法庭今宣判代理教師年資釋憲案。翻攝司法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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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批「待遇事項一國多制」

張凱翔向大法官主張,關於代理教師待遇的事項「一國多制」,相關法規及教育部、地方政府所作成的相關函釋,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工作權等意旨。

這件釋憲案的審理對象是「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指出,A縣市中小學的代理教師,若因聘期或其他原因轉換到B縣市中小學,如果B縣市學校在敘薪時,不採計這名代理教師先前在A縣市學校的年資,「形同B縣市學校無償享有該名代理教師在A縣市學校所累積的工作職能」,因此,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採計事項,若不採取全國一致的立場,將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不公平現象,且對於代理教師權利保障不足。

憲法法庭指出,教育為百年大計,攸關整體國民素質及國家未來發展,教育制度的設計,除了要考量減輕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也應審酌其他《憲法》重要公益,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與否,不能僅侷限於財政負擔,更應放眼於國民平等受教育的機會,及平衡城鄉教育差距等《憲法》重大公益。

專任教師因年金改革延後退休

另外,憲法法庭指出,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專任教師因年金改革而延後退休,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他們所承擔的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已與專任教師差不多,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應與專任教師獲得同等待遇,因此今判決教育部、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教育局所修正、發布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的規定、函文均違憲,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聲請本件釋憲的張凱翔可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判決意旨向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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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並非兼任或代課教師

憲法法庭書記廳指出,所謂的代理教師,不同於兼任或代課教師,是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課務者」,主要任務就是及時支援編制內教師因差假等原因無法授課,所遺留下來的課務。

書記廳表示,代理教師之間有「是否具有合格教師證書」的差別,根據教育部、監察院提供的資料,110學年度高級中學以下之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2萬5737人,如加計非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總計為3萬22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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