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交易 壯大投信版圖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宣布,放寬保險業投資同一集團發行的指數型ETF超過10%,可不計入利害關係人交易總限額,此為回應業者建議,因投資債券型ETF受益不錯,放寬後未來保險業投資的空間更大,也讓投信業者的投資更有彈性。
沒有業者抱怨 保險局:先把路鋪好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此次修正主要希望壯大投信版圖,因為現行許多保險公司跟投信同一集團,利害關係人上有較多限制,目前沒有業者抱怨,不過「先把路鋪好」。
舉例來說,C人壽買兄弟C投信公司發行的ETF,除了要計入業主權益60%限額計算,若C人壽「全委」給同集團C投信操作,C投信投資自己發行的ETF,現行超過10%會計入計算,這次修正不會計入。
目前保險業所有利害關係人交易不得超過淨值60%,利害關係人交易若在10%以下,不會計入,若超過10%的部分,未來修正也不必計入。不過保險業投資所有的有價證券包含債券、股票等,仍要遵守不得超過業者可運用資金總限額10%。
打造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保險局指出,為推動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達成留財引資,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為核心目標,希望引導壽險投資資金得委由本國資產管理業者管理,以壯大本國資產管理產業,考量我國保險業與投信投顧業業者,多有同屬同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情形,將受到利害關係人規定之限制。
在評估風險可控之下,檢討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之交易限額及項目,已完成「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修正。
修正兩條放寬利關人全委操作
本次擬修正條文共2條:
一、現行全委交易得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本次修正新增全委交易之委託報酬與費用,亦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二、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10%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考慮集中度風險,考量全委交易依全委辦法規定,對受委託機構相關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範。此次修正新增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10%者,可不計入交易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