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三讀通過!綠委投錯票「贊成」 核三廠2號機可續命20年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我國最後一台仍在使用的核電機組,核三廠2號廠將於本周六(17日)屆滿停機、除役。立法院會今處理攸關核電廠延役的《核管法》修正草案。在藍白黨團聯手下,以61票壓過民進黨團50票,修法通過。根據三讀條文,現行法定運轉期40年最長可延長20年。

林楚茵二度投錯票
投票過程中出現插曲,綠委林楚茵在表決時,二度投錯票「贊成」藍白《核管法》修法草案,事後向立法院長韓國瑜發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會前說,今天院會《核管法》勢必希望能通過。國家用這麼昂貴的電力,且跟財團、黑道結合不法綠電,長此以往,不只每年撥補台電,台電也遲早會破產,必須要有低價便宜的電,讓國內產業持續發展,「我們必須拯救台電」。
民進黨團書記長吳思瑤批評,核能是否延役是嚴肅專業問題,絕不能當政治問題處理,3個前提一定要具足:社會有共識、核能安全不能打折、核廢料處置,如果這3個條件沒有辦法具備,為延役而延役,絕對會影響國家安全、能源穩定,造成社會對立。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在野黨團要把40年壽命延長到60年,如果經過充分討論、民主表決,政院不會不接受。依照台電估算,安全體檢需要3年半左右的時間,今天就算有用電的問題,也不是靠核三廠可以解決。
根據三讀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為: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條文指出,「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