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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光電法規!經濟部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 統一審查標準供地方依循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經濟部為保障在地民眾知情權、明確地方同意函核發標準及民眾居住環境,於今公告「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及其相關書表格式。

針對地方民眾與地方政府關心之議題,經濟部透過精進法規強化在地溝通協調:包括規定業者應於申請階段時召開說明會,以保障地方居民知情權;擬定地方同意函檢核書表格式,確保地方政府核發標準一致;另規範光電案場與鄰近民宅應保持適宜距離,以維護居民生活品質。
此外,為使地方政府核發光電電業同意函有一致標準,經濟部併同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業同意函要件檢核表」統一審查標準,供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以提升行政效能。
經濟部說明,為保障在地民眾知情權,已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與公(協)會研商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規範設置者申請籌設許可前,應於光電板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所在村(里)召開說明會,並應檢附「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籌設或擴建計畫地方說明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以深化在地參與及明確事項。
為維護民眾居住環境品質,經濟部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明定光電設施與建地應保持適宜距離;並依發電設備類別,同步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範各類別皆須充分考量對景觀及生態影響,以促進共融發展。
透過精進光電相關法規,經濟部盼確保地方和諧與光電發展共存共榮,建構整體友善環境,實現永續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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