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重判7年4月理由出爐!詐助理費11萬 市長即刻停職「邱臣遠代理」
【記者丁牧群、蘇柏銓/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2020年擔任民眾黨立委時,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詐得46萬30元,用於購買頭痛藥、衛生棉及支付洗頭費等個人開銷,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依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高虹安,台北地院審理後,原定24日宣判,但北市因颱風連續2天停班,順延到今早11時宣判,法院審理後認定她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依貪污罪重判她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也宣布今起停止高虹安新竹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至於高虹安的助理王郁文被依貪污罪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助理陳奐宇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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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強調將上訴 退出民眾黨
高虹安得知判決結果,也於中午回應,強調將提起上訴,並宣布即刻退出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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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獲緩刑
判決指出,高虹安2020年當立委時,分別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酬金聘用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擔任公費助理,高虹安卻向立院浮報黃惠玟薪資,最多報到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酬金為基準計算,浮報請領加班費,而陳奐宇、王郁文也有同樣情形。
高虹安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元
審理時,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陳奐宇、黃惠玟對於2罪均坦承。合議庭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要職,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給公費助理的目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因此將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可上訴。
3助理獲減刑
至於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3名公費助理,合議庭認定他們配合高虹安詐領助理補助款,但3人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均減刑;另外,陳奐宇及王郁文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2人可再減刑。
合議庭審酌後,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陳奐宇1年徒刑,緩刑3年,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06元沒收;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至於「台大13妹」之一,外型亮麗的「公衞文」王郁文,被判刑2年,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66元沒收。可上訴。另名被起訴的助理陳昱愷獲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北院:助理費「並非實質補貼立委的費用」
北院針對判決特地說明,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實質補貼立法委員的費用」,而是屬於公費助理薪資,否則無須逕自撥入公費助理申設的個人帳戶,因此,立法委員對於這樣的補助費用,不能適用《預算法》第63條關於預算流用的規定,主張沒有不法意圖,該法條規定「各機關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但流入及流出數額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
檢方批高虹安壓榨助理
台北地檢署指控高虹安從2020年2月至11月間,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的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用於個人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支出,甚至購買衛生棉、雙眼皮貼、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以及支付洗頭費、台大醫藥費。
檢方去年8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高虹安,起訴書內容重批她擁有傲人的學經歷,曾擔任鴻海公司中階主管,案發時領立委月薪19萬餘元加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竟壓榨憚於權勢的下屬助理配合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給助理,請法院妥適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辦公室前主任「小兔」認罪交出帳本
同遭檢方起訴的共犯,包括高虹安辦公室前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前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4人。其中綽號「小兔」的黃惠玟先前已向檢察官認罪,並交出對高虹安不利的帳本,在北院審理期間,依然表示認罪。
高虹安辯:助理「回捐」薪資是立院常態
不過,高虹安今年5月出庭時,向法官強調「零用金」不是她的私人小金庫,她甚至會自掏腰包請助理們吃下午茶,也沒有用零用金報帳,她還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辦公室舉例,指稱柯的助理也有「回捐」薪資給黨部,其他資深立委也有相同做法,是「立法院行之有年的常態」。
但審判長廖建傑對於高虹安的說詞,並不認同,當庭說:「這樣不對啦。」因為助理辛苦上班的所得是要拿回去給家裡用的,很難想像制定《勞動基準法》的立法院會有如此「常態」。
公訴檢察官盧慧珊也質疑,高虹安憑什麼認為助理是心甘情願捐出加班費,僱主不應拿走員工加班費,還說是員工自願捐的,更不應該故意高報助理的薪資和加班費。
法官審理認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為11萬,依貪污罪判她7年4月徒刑。可上訴。
內政部宣布高虹安停職 竹市長由邱臣遠代理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行政院或內政部停止職務,無須經過公務員懲戒程序。由於高虹安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市長職務將被停職。
內政部於台北地院上午宣判後,也宣布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今天起生效。